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单行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法,在明确地方人大主席团的法律性质、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地方人大主席团的法律职权
在肯定地方人大主席团的宪法地位和合法性的前提下,为了充分发挥地方人大主席团在地方人大会议期间的作用,应当对地方人大主席团的法律性质、地位及法律职权通过制定一部单行法律的方式来加以具体化和制度化,从而为地方人大主席团的各项活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从制度上有效地区分地方人大主席团与地方人大常委会之间的法律关系提供充分和必要的立法上的根据。目前关于地方人大主席团法律地位和职权的各项法律规定比较零散,虽然《地方组织法》中有比较全面和系统的规定,但在法理上显得不太完整,还没有形成一个科学的制度体系。
三、建立对地方人大主席团的“法律责任制度”和“监督制度”,规范地方人大主席团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地方人大主席团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依据现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地方人大的“四权”(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但是,在目前的立法中,并没有形成对地方人大主席团行使宪法和法律职权的监督机制。现行宪法、立法法等法律对地方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制度上对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活动设计了许多监督机制,例如,《立法法》设立的地方人大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监督制度。但是,地方人大对地方人大主席团的活动如何监督,地方人大主席团如何对自身做出的违法或不合理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等,这些问题现有的法律规定不清楚,甚至根本没有相应的规定。这些立法上的弊端都直接地影响了地方人大主席团作用的发挥。
四、建立地方人大主席团法律职权与地方人大常委会法律职权的相互衔接制度,充分发挥地方人大主席团作为地方人大重要机构在履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法律职能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