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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和完善地方人大主席团制度

健全和完善地方人大主席团制度


莫纪宏


【全文】
  

  一、在修改宪法时,将地方人大主席团明确写进宪法,通过宪法文本准确界定地方人大主席团的  法律性质及地位,明确规定地方人大主席团与地方人大、地方人大常委会之间的关系


  

  目前,我国地方人大主席团在法律上的性质和地位不明确,一方面与法理上的研究和关注不够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立法不科学有关。要充分有效地发挥地方人大主席团在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所享有的国家权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应当首先在宪法上明确地方人大主席团与地方人大、地方人大常委会之间的关系。就地方人大主席团与地方人大的关系而言,地方人大主席团实质上属于地方人大会议期间的地方人大的“执行机构”,不仅负责地方人大会议的组织工作,而且还负责以地方人大的名义,来直接行使一部分地方人大的宪法和法律职权。地方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人大的常设机关,实际上应当视为地方人大闭会期间的“常设机关”,在地方人大会议期间,地方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人大的常设机关的法律职权应当暂时移交给地方人大主席团。如果地方人大常委会与地方人大主席团在地方人大会议期间并存,实际上在制度上允许在同一时间段内存在着地方人大主席团与地方人大常委会都有权代表地方人大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国家权力的情况,容易形成制度上的职权交叉和分工不明。因此,在制度上存在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前提下,地方人大主席团的存在道理是不充分的,如果地方人大主席团要有效存在,必须要在地方人大主席团与地方人大常委会之间在行使地方人大的法律职权方面划定一定明显的界限。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可以视地方人大主席团为地方人大会议期间的“地方人大常设机关”,而地方人大常委会属于地方人大闭会期间的“常设机关”。这一制度设计应当在现行宪法中得到确认,才能通过包括《地方组织法》在内的其他法律法规予以具体化。作为规定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宪法,必须为地方人大主席团的合法性提供最直接的宪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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