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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实现断想

法的价值实现断想


张建东


【摘要】西哲有云,“一切社会问题,其结局都是道德问题”。而道德是一个关乎价值评价与取舍的范畴,因此可以说,价值问题是一切社会问题的根源。法律作为一个社会现象,其本体性追寻或由其引起的问题都可以在“价值”这里寻找出路。然而法律并不是超然于社会的,其与现实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在这些联系中,很多都是由法的价值作为其链接的纽带。马克思主义认为,“价值是在人们和客体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即在社会实践中确立的,实践的观点是理解价值的钥匙”。本文正是基于以上的认识,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互动中,以法在这互动过程中的价值实现过程及其形态为切入点,简要研究了法律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之间的互动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的现实情况作了简略说明。
【关键词】法的价值实现;政治性工具;经济规制;社会契约;文化本质
【全文】
  
  一、法的价值实现界定

  
  要探求什么是法的价值,就首先要理解什么是价值,二者是种属关系。有的法理学者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即人的意义,是客体对主体的需要的满足,是主体关于客体的绝对超越指向。[1]还有的学者认为,价值是价值主体所希求,并借助于价值客体的价值属性而得以满足的各种价值目标的集合。[2] 根据马克思主义主义经典理论,一种事物,能够有满足另一种事物的某种需要的属性,我们称之为‘价值’。“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3]因此,我们认为,价值就是一种事物对另一种事物的某种需要的满足的属性。价值更体现为一种关系范畴,而在这一关系范畴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价值属性”,即一种事物对另一种事物的某种需要的的满足的属性。它既决定了“一种事物”在这一关系中的存在和性质,也决定了“另一种事物”在这一关系中的存在和性质,以上二者的存在性质和相互关系又决定了价值的存在和性质。没有这一“一种事物对另一种事物的某种需要满足的属性”,“一种事物”、“另一种事物”之间便不会发生任何的联系,而它们之间也自然不会存在任何某种价值关系。

  
  法从本质上来说是规范性的。法作为客观的社会存在物,广泛地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生着联系,其作用的对象是具体的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以及宽泛的人类的政治活动、经济活动、文化活动等需要由法来加以规范的各种社会现象。因此,法也就与这些社会现象建立了规范与被规范的联系。从更深层次上讲,这种规范与被规范的联系的发生是以法能够满足其作用对象受到规范的需要为前提的。从法的价值角度说,这一“受规范的需要就是法的价值的客体,是法的价值所赖以存在的基础,而法能够满足这种需要的属性就是我们所探讨的法的价值。可见,法的价值既有价值的共性,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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