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从总体上看,司法执法的活动只能也必须服从社会的舆论”[17],但有个很大的问题:杰克逊是公共人物,以至于被媒体牵引的民意很容易同仇敌忾;而媒体的计划不仅包括在审判前丑化,还准备把摄像头送到杰克逊可能蹲的大狱,弄死一个人养活一群人。这样出来的“民意”太值得怀疑,那不是民意,是“媒意”;况且法官反舆论的审判真的反了舆论吗?法庭外来自世界近一半国家的杰克逊歌迷的欢呼就不是民意?民意如流水,我们千万要小心,“好人”“坏人”在统计上的分布是均衡的,革命队伍也可能有阶级异己分子。而之所以强调专门化,就是要在这种情况面前保持住司法冷静的头脑,防止外行领导内行。
然而,这似乎陷入了一个困惑:一方面民意是我们所欲的,另一方面我们又没有一双“看得清清楚楚真真切切”的慧眼去鉴别什么是民意。这注定是个司法上永恒的颤栗:我们无法去找到一个上帝的标准准确判断出这个意是“民”的,那个是暗的;民意是法官的政治性判断。但至少专门化所带来的司法的稳定一致,无论怎样都是法律的美德。没有专门化的前提,空谈民意那是民粹主义和司法怠惰。
作为专门化的司法,就要有专门化的思考方向。面对这样的关涉公共人物名誉、私隐的特大疑难案,必须有司法的智慧。作为抛头露面的公共人物,他们已经放弃了相比常人更多的人格方面的权利,当然也从中得到了更多的文化资产,如社会地位、荣誉、尊严、崇拜,它们不同于财富,在两个个体之间的移转并不会使它,或者说社会总体财富减少,文化资产是很特殊的,它具有对应性:同样缩写MJ,大多数人第一反应为什么不是缪杰(Miu Jie)而是Michael Jackson或者Michael Jordan?
文化资产对享有的个人和群体意味着的是信用、交易低费用。就像招聘会上,“海龟派”大体比“土鳖派”更有优势,这并不是说“海龟”单个考察一定比“土鳖”厉害多少,只是因为留洋的背景被社会所肯定,以至于鸡犬升天。但对文化资产占据越多的人,越爱惜名誉。当出现威胁这种资产的边际型情事时,他们并不希望公开,愿意私了;如果一定要诉诸公堂,舆论这块他们也竭尽所能为自己做好庭外辩护;总之不会怠慢。而一旦这样的文化资产发生破碎,对于他们本身来说,打击致命——想想三鹿奶粉,对社会而言,一种控制机制就会倾覆的可能——想想毒奶粉之后,中国奶粉行业,乃至食品业遭遇的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
但凡涉及文化资产的案子公开,从争议上确实可以提高原被告的名气,但争议的结果由于是大案或难案,从边际效用的角度,对享有更多文化资产的人打击更大,然而这一打击又不能给对方带来什么实际利益,相反是社会总体资源的浪费和折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