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左右颠倒的现象,也见诸解放后历次政治运动,如“反右倾”,其实是反纠正“左”倾;“反修正主义”实质上是抵制批判斯大林主义;“整走资派”其实是整异己派;文化大革命则是“大革文化的命!”
(四)反右违宪违法
从法治观点看,将无罪公民“划”为人民之外的“右派”,当作敌人或罪犯处理,剥夺其政治权利,有的还剥夺其人身权利,投入监狱,这是对人权和公民政治权利与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至少是犯了过失罪;从程序上说,不经司法机关审判,仅由基层党委依据党的内部文件(如《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以“党法”代国法,以党委决定代法院审判,由基层党委包办,作出剥夺公民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的处罚,而且不许“右派”辩护、申诉,更不许翻案,完全剥夺了这些人的诉讼权利。这些都是严重的越权、侵权、违宪行为。将公民“错划”为右派,20年来都不许甄别,更是历次政治运动没有过的。至于那种狂风暴雨的反右大批判,则是在执政党的指使下群众性的诽谤运动(文革中更如此),从民事权利上说,是对公民名誉权的严重侵犯,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被害人的物质与精神损失。
至于作为策动和主持反右的执政党和国家领导人,还应当承担国家责任。对受害人进行政治道歉和国家赔偿。
可是迄今,执政党对绝大多数“右派”只采取了所谓“改正”措施(这不失为一个承担政治责任的、得人心的重大举措),而没有以党和政府的名义,向被错划的公民、党员正式道歉和赔偿。这是同作为法治国家的政府和作为要“依法执政”的执政党所应担当的政治责任和应当具备的政德不相符的。
关于承担国家政治责任,二战后一个最著名的事例是,前西德总理维利·勃兰特1971年访问波兰时,在被德国纳粹杀害的波兰人的纪念碑前下跪。勃兰特在上世纪40年代曾是参加抵抗纳粹活动的青年,30年后当了德国总理,却代表德国向被自己的前任杀害的受难者下跪,他说这样做“不仅是对波兰人,实际上首先是对本国人民”,“承认我们的责任,不仅有助于洗刷我们的良心,而且有助于大家生活在一起”。这一勇敢的承担政治责任的行为,为国家领导人承担国家责任和进行政治道歉开启了良好的范例。
此后,法国总统希拉克为在德国占领法国期间法国人帮助迫害犹太人的行为道歉。1993年,俄国总统叶利钦为苏联1968年入侵捷克斯洛伐克道歉。1993年、1996年、1997年,南非总统克拉克数次为南非白人统治时期的种族隔离政策道歉。1997年挪威国王为挪威政府对闪族少数族裔的压迫道歉。1997年英国首相布莱尔为土豆饥荒饿死无数爱尔兰人而道歉。有的国家或地方领导人甚至为几百年前国家的罪错道歉。如2008年美国国会正式通过决议,为200年前美国实行的奴隶制道歉。在澳大利亚,1998年人权组织发起设定每年5月26日为“国家道歉日”,以反省18世纪70年代被英国殖民者掠走10万土著儿童去英国进行所谓“欧化教育”,图谋从思想文化上征服土著人,他们被称为“被盗窃的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