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反右罪错的理论根源
导致反右的大劫难,除了权谋的恣意和体制等原因外,还有深刻的理论根源。
(一)所谓“两类矛盾论”
长期以来,这个理论被抬高为马列主义的重大发展。但是,使人困惑的是,“分清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言犹在耳,不出三个月,就发生新中国历史上最严重地混淆、颠倒两类矛盾的“反右”事件,把55万或几百万知识分子当成异己分子、敌人、反动派整肃了。一些论者大都把这归结为国内外形势的急剧“变化”,及对这种形势严重性的过分估量。这固然是一个重要因素;但“两类矛盾”理论本身是否就存在误区,导致了把人民内部矛盾当敌我矛盾的重大错失呢?人们很少作这种思考。
社会矛盾是多样复杂的,而且随着革命胜利,人民政权的巩固,阶级斗争退居次要地位,人民内部矛盾不仅日益突出起来,而且日益多元化、复杂化。“两类矛盾”的理论只是从政治上对社会矛盾的粗略划分,并不能完全覆盖社会矛盾多元的局面。敌我之间还存在广阔的灰色空间,存在第三者“友”或中立者。可能他们并不信仰马克思主义,甚至不赞同社会主义,但他爱祖国、拥护祖国统一,就不能把他归入“敌人”一边。
从法治观点看,政治上两类矛盾的划分,并不能反映与代替法律上不同主体与行为的区别。社会生活中有些矛盾既非敌我性质,也不好简单地以一个“人民内部矛盾”来概括。如人权、民事权利、诉讼权等等就是人皆有之,是不分敌我的,不能因为当事人一方是“敌人”或刑事罪犯,就一概剥夺其应享的人权和民事权利以及诉讼权利。也不能简单套用“两类矛盾”来处理。法律上的“矛盾”只有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等等的区分。所谓的“右派”,其言论是否应受行政处罚还是刑事惩罚,不能以反右后在“正处”一文中添加进去的6条弹性极大、界限模糊的“政治标准”来衡量,只能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两类矛盾的划分,作为一种政治哲学,对政治斗争形势作总体估量,有其理论价值;用之于具体划定“右派”并据以判罪,是很难不出偏差、不“扩大化”的。至于1958年初在“处理右派”阶段还有所谓“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所谓“推一推就过去了;拉一拉就过来了”。划右派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决定于执政党的“一推一拉”之间,岂非儿戏?可见,“右派”这顶帽子是可以任由主其事者出入其罪的。
在和平时期,敌我界线本就难分,也不存在与生俱来的敌人(如解放初期遗留的历史反革命分子);任何人非经法院审判,不能擅自认定是罪犯,更何谈是否敌人。把社会矛盾简单化为“非此即彼”的敌我两类,又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正是导致反右无限地、绝对地“扩大化”的理论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