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司法会因当事人缠诉而牺牲公正吗
原文:江必新同时指出,“也要防止另外一种倾向,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做法,对于原审裁判合法合理、当事人无理缠讼缠访的,也绝不能放弃原则、牺牲司法公正去违法迁就。” “要正确处理依法裁判与多渠道救济的关系,树立在不创造违法先例前提下力求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观念。”
点评:在行政裁判中,当事人无理取闹的事件我想肯定居少,甚至于没有,只怪我们的司法未能在案件了解之后让当事人满意,这其中肯定有不可告人之猫腻。当事人无理缠讼缠访,法院肯定不会放弃原则,也肯定不会牺牲司法公正去迁就,连司法机关本身违法行为都不敢指出,司法还能放着行政行为合法而妄断吗?我想,这估计是江必新副院长的一厢情愿,有司法敢于当行政行为合法,因为当事人的缠诉而裁决行政行为违法吗?司法也仅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纠错的一种方式,当行政行为违法,上一级的机关可能已向下级指出,那么不需要当事人向法院诉讼行政违法行为就被纠正。而当案件被起诉到法院,我们的司法却未能依法裁判,这样,行政争议何以能被解决呢?行政争议何以就能案结事了呢?
7、限制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等于自毁司法进程
原文:江必新分析指出,从目前情况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司法手段的有限性,与处理纷繁复杂的行政纠纷和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各种不同需求之间,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和实质化解行政争议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这就要求各级法院和审判人员在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通过积极引导、宣传、释明、协调等有效方式,为当事人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江必新强调,要达到这样的效果,仅靠法院单枪匹马是难以奏效的,必须紧紧依靠党委统揽全局的政治优势,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互动和联动机制,这是当前行政审判能动回应群众关切、积极贯彻中央惠民利民政策的必然要求和必由之路。
点评: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多是被行政行为所限制,一来,一些应该被法院受理的案件到了法院多是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能裁判行政行为违法,因为行政行为一违法行政权力就无从伸张并进而获得收益;二来,限制案件涌向法院,更有利于案件以非法手段解决,这样,以行政方式和手段处理案件管它违法与否,只要能把案件解决就行,而且案件结果就由行政机关说了算,没人为民众说话和做主,因为案件到不了司法机关就被阻隔了;三来,限制一些行政案件涌入法院更有利于行政权干涉司法权,更多行政案件都涌向法院的话那么行政权干涉司法权岂不太累,何不让案件到不了司法机关即被截留,这样也省去了干预之累。紧紧依靠党委统揽全局的政治优势,这不会也是突出强调政法委对案件的关注和过问吧,法官或是法院,你依法审理案件就是,何苦总是强调被人领导或是习惯于被人领导办案?当然,有人说了,法院审理案件不能犯政治错误,但我就有些纳闷,审理案件犯政治错误严重还是犯法律错误严重,法院需要履行的是依法办案而不是以政治办案。在江必新副院长要求法院和法官审理行政案件依靠政府和各部门配合时,那么案件还能依法审判吗?裁判那个行政机关的案件就需要和那个行政机关配合,那配合的后果还能依法合和独立办案吗?司法能动的本旨在于司法独立和公正,切实依法办案,不受外界干扰,而我们司法成了法律案件政治化,一判决行政机关违法,就好像行政机关立马失去民心一样,丝毫不敢让行政机关给民众一副不守法的窘样。其实,司法能依法裁决行政机关违法,那么,这才是备受民众信赖和支持的司法生态,这样的司法生态也才能促使行政机关以后公正执法和正义执法,这也才是对行政机关最好的监督,也是中央惠民利民政策的最好贯彻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