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支持政府的司法行为就是依法监督行政行为,我们的司法倒好,支持政府的行为变成了不管政府如何行为一律在法律层面都是合法。既然法院判决政府行政行为合法,那么政府咋还能改正“合法的行政行为”呢?就如之前的上海“钓鱼执法”,法院都是判决“钓鱼执法”属于合法行为,那么政府机关就敢于明目张胆处罚之,只到遇见了孙中界,直到出现了郝劲松,才算纠正了司法一直偏袒行政机关的老病。但个案影响有限,之后的“钓鱼执法”还会上演,那么司法还敢于裁决行政机关违法吗?我们的行政诉讼审查标准只限定在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而没有针对合理性一共审查,这当然是立法不尽完善和健全之处,但就是这样的不尽完善和健全之立法,一样还会被违法执行。对于违法行政行为,当然不能姑息和迁就,但是,司法做到这点可能就不是中国司法现实了;对于非法干预,当然不能迎合和屈服,但是,这样的司法只出现在西方国家,我们的司法一直处于被领导的地位,被领导的司法怎能不受干预呢?司法也到了挖掘各种政治资源为自己依法裁决创造条件的地步,这难道就是司法的常态吗?哪怕司法机关一直渴望民众尊重司法,关键在于司法就未能树立起保护民众根本利益的本旨和要义,民众不是不愿意被司法监督,而是最应该被监督的行政机关都可以颐指气使司法,那么民众还怎能信赖司法呢?
5、依法纠错才是树立司法权威的保障
原文: “要正确处理依法纠错与维护裁判权威性的关系,树立有错必纠才能真正赢得人民群众信赖的观念。”江必新认为,依法纠错是维护司法裁判权威性的必然要求,也是赢得人民群众信赖的唯一选择。要注意克服“纠错不利于维护裁判的权威性、稳定性”的错误认识,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敢于正视和修正错误,避免因讳疾忌医而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
点评:法官或是法院也深知,有些行政行为明显违法,但司法就是不敢裁决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裁决的权威性不是因被司法裁决违法而下降,而是因为行政裁决本身违法而失去了公信力及权威性。一个关涉民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裁决,本身具有违法之处,但就是不被司法裁决违法,这样的行政裁决最终伤害的不仅是政府的形象,更损害了司法理应在民众心目中的权威形象。司法纠错就得按照司法的原则办案,但是,司法纠错的现实异化一次次伤害司法的公信力,民众信赖司法的前提在于司法能为民做主,当行政权侵害公民权利时,司法能扮演好行政纠错的角色,并且以自身的司法权威为民做主,这才能让民众对司法建立起威信。有错必纠本是我们行政裁决和司法裁决的原则,但是,错案追究原则的树立正好为司法监督行政裁决提供了把柄,当司法判决行政行为违法,那么谁应该为违法行政行为承担责任呢?如果这个违法行政行为还是领导意志的体现时,司法还敢于作出行政裁决违法之裁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