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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控权模式比较分析

  
  (5)两国控权的价值取向不同

  
  在英国,个人自由的中心地位是首要的,在民主与自由的社会中,法律的第一要务是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而法国就大不相同了,法国虽然也重视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保护,但它的前提是维护公共利益,当二者冲突时,公共利益处于优于优先地位。

  
  (6)两国在思维和目标上有实质的差异

  
  英法实行不同的行政控权模式,在立法、司法、实体、程序、救济等方面,这些外在表现形式上的差异都是由背后的实质差异决定的。“行政法的最初目的就是要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这种“法律控制行政权的目的是双重的: 一方面是防止权力的行使者滥用权力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则是使行政权能有效地运作, 从而使行政活动发挥效能并能尽为民服务之职责 [6]”但由于各国的具体国情与历史发展的不同,导致控权内部各要素是弹性变化的, 社会变迁对行政法施加的影响必然反映为这些要素彼此之间力量对比关系的改变, 从而导致控权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侧重, 如某些时期保权成分多一些, 某些时期限权成分多一些 [7]。

  
  二、我国现行行政法控权模式

  
  两大法系的控权模式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显示出各个的优点和缺点,大陆法系的内部控权模式显示了规范主义这种以行政权为中心的自律性、规范性控制行政权力体系的明显不足而带来国家行政法治的波动,自利性导致权力膨胀,控权有效性差,缺乏制约,公开性,公众的参与性不足等缺点,英美法系国家的以程序为中心的外部控权模式,也因其调整范围有限,缺乏专门性,导致效率不高,及时性不足。

  
  两大法系行政法的相互融合,两者在宪政理念指导下不约而同的都形成了他律和自律并行的行政权控制体系,这为全球行政法指明了发展方向 [8]。因此,我认为我国行政法控权模式是以自律为主,他律为辅的混合模式。

  
  (一)以自律为主

  
  1、我国行政控权模式以自律为主,从宪法角度上讲,审判独立是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审判独立要求法官在行使审判时拥有独立性、自主性和独占性,除服从宪法和法律外,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但我国实际上是议行合一的现状,司法权无独立性,法院无能力胜任从外部来控制行政权,现实中行政权也不允许法院真正有效地控制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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