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的这种以令状为中心的诉讼形式产生了一项普通法律原则,即无令状则无权利,因此,享利o梅茵称英国法是“在程序的缝隙中渗透出来的。”这也产生英国法的普通法院优先传统。到1689年君主立宪制的确立,开启了英国由普通法院并适用普通法审理行政案件的传统。其特点主要是各国都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普通法院在审理各种案件(包括行政案件)时,适用同一体系的法律规则,而否认公法、私法之分。由普通法院适用普通法调整的英国,行政法不是一个单独的部门,也没有明确的行政法概念,更没有大陆法系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的概念。法院可以对行政权进行审查,立法权为中心的内阁制也可以对行政法进行控制。
(二)两大法系行政法控权模式的异同
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各国无不围绕“行政权力”构建本国的行政法制度,因而,行政法作为规范和控制行政权力的法得以产生,但鉴于不同的历史发展轨迹,最终形成了英美法系国家以“控权论”为特征,而大陆法系国家以“以公共权力”为特征,从而形成了不同的控权模式。
1、两大法系行政法控权模式的相同点
(1)英法的行政法都是基于对行政权力控制的需要产生的,可见行政法的本质是控权法,也正因于此,行政法也称为小
宪法、动态的
宪法。
(2)法治思想是英、法行政法控权的理论源头,英、法行政法中的控权理论都渗透着“法治”、“行政法治”或“法治主义”的精神,并都是围绕“行政法治”来建立行政法控权理论体系的 [1]。
(3)“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2]”,在英、法两国权力都被有效的予以了分立,任何一个部门都不可能拥有由于过强而得不到控制的权力,行政权也不例外。权力的分立使权力之间得到了有效地制衡。
(4)康德说:“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作为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 英法的行政法都旨在规范、监督、制约行政权力, 以保护个人权利。“权力属于人民是建立一条有关权力来源和权力合法性的原则。这意味着只有真正自下而上授予的权力,只有表达人民意志的权力,只有以某种得以表达的基本共识为基础的权力,才是正当的权力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