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控权模式比较分析
王薇薇
【摘要】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行政法控权模式进行比较和研究的基础上,从两大法系的历史传统,价值取向,思维和目标的差异寻找隐藏在行政控权模式背后的实质差异,得出两大法系行政控权模式的利与弊,以及对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启示,进而结合我国国情为我国行政法控权模式作出科学的借鉴。
【关键词】行政法控权;自律模式;他律模式;混合模式;宪政
【全文】
关于模式一词,我国目前权威的工具书《辞源》、《辞海》中均未涉及,说明难以寻求统一的定义。但在社会科学领域,近年来,模式这个词语被广泛应用,如立法模式、司法模式、行政模式、文化模式等等。法国学者莫里斯迪韦尔热普给“模式”下定义为:用以解释现象和影响现象的模型。我认为模式是处于社会环境下,各个要素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对外部压力和内部各组成部分的反抗做出调节和疏导,从而使模式得以正常运行。
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行政法形成了不同的控权模式,以行政法的内在要素分析,有主体模式,程序模式,救济模式,规则模式,自治模式,人民监督模式等;从两大法系来看,大陆法系的严格规则控权模式,英美法系的正当程序控权模式,以及随着社会的发展,两个法系控权模式逐渐融合,形成混合控权模式,下面我将对两大法系的控权模式进行比较分析,深入到探求隐藏于行政控权模式背后的实质差异,进而结合我国国情为我国行政法治建设作科学的借鉴和选择。
一、两大法系行政法控权模式比较
(一)两大法系行政法控权的历史发展轨迹
法国被法学界公认为行政法之母国,其行政法的产生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法国大革命以前,普通法庭独立于王权,于是国王避免将直接涉及王权的案件交给法庭审理,并且在普通法庭之外,另创立一种为国王专用的并依附于他的法庭,在大革命中,法院却持保守的态度,在此基础上,新政府沿用了旧制度之下的特别行政法庭,大革命与拿破仑一世通过立宪建立起的现代行政制度是一种高度中央集权的行政制度,国家机关之间实行三权分立,因而普通法院系统对行政权不具有控制与监督的功能。法国大革命时期普通法院的保守促成了行政法院的建立。法国的行政法院保护公民权利不受行政权的任意侵犯、对行政权进行有效的控制与监督是通过行政系统自身所建立的行政审判制度来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