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主体资格

【作者简介】
李继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注释】李长健,冯果.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若干问题研究》.法学评论,2005,(4):71
郭富青.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评析.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7,(02).10
中华全国总工会网站http://www.chinacoop.com/HTML/2009/11/11/36507.Html,2009年11月16日访问
为讨论的的方便,以下除了另有说明,“合作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简称;“合作社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的简称。
在《合作社法》之前,仅有《宪法》第8条农业法》第11条有所涉及,但没有具有规定
参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较为发达的浙江情况,徐旭初:《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分析》,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李长健,冯果.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若干问题研究.法学评论,2005,(4):74
顾明.日本协同组合法(外国经济法日本国卷二).长春:吉林出版社,1992
王小萍.关于合作社立法问题的思考Ⅲ.中国合作经济,2005,(6):63
秦艳慧.合作社立法问题研究 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6):51
崔振东,申龙均.简论韩国新农业合作社法.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4):53
宋刚,马俊驹.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问题研究.浙江社会科学,2007,(9):59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