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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

  

  (二)赔偿的特殊性及破解


  

  解决了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之后,就是具体的赔偿问题。如果是离婚损害赔偿,就没什么特殊性;该赔偿的特殊性就在于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还在,而且是共同财产制,以及赔偿方没有个人特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个人特有财产来赔偿。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现很多学者建议设非常财产制,如“笔者认为,要解决就夫妻间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这个法律问题,在我国建立非常财产制是可行的、非常有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使发生在夫妻间的侵权损害有可以执行的物质基础。所谓‘夫妻非常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的债权人)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15]笔者认为该观念不可取,如果受害一方不想申请改为分别财产制,那就意味着其得不到赔偿了。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受害者在不改变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同时,而获得赔偿。其实这个问题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复杂,或许只是个数学计算问题而已,不用建立特别的财产制度。现来假设一种最复杂的情况,夫妻一直实行的共同财产制,且丈夫没有特有财产。如果丈夫有通奸行为,妻子知道了,妻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判决妻子胜诉。此时,只要从共同财产里面拿出2万元给妻子就行了。因为2万元里面本身就有1万元属于妻子的,而剩下的1万元则是丈夫的,而这一万元就算丈夫陪给妻子的。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医疗费属于特有财产,因此妻子因精神受损获得的2万元也应属于妻子的个人财产,应由妻子自由处分。于是,认为夫妻间的损害赔偿不能得以实行的问题就破解了。


  

  四、总结


  

  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的本质要求,是一夫一妻制的体现。古代,夫妻忠实义务就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我国的法律曾一段时间没有对其进行规定,由道德调整。然而道德因其柔软的制裁方式,不足以对广泛的“包二奶”现象进行规制,法律一番利益博弈,增加了“夫妻应当忠实”这一内容,然而,它是倡导性的,不能仅以此进行起诉。对夫妻忠实义务调整的关键,在于怎么处置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而不只是说说而已。我国现行法律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及刑法的重婚罪中有些许的规定,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般性没有规定,以及缺乏婚内的侵权救济。这样的制度不完善,也不科学。通过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作侵权行为的特殊性研究,在理论上,完全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来救济受害者,实际上的损害赔偿也是可行的。因此,我们可以通过侵权责任的制度来完善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制,从而来保护受害者的利益,稳定我国的婚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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