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在夫妻忠实义务的概念里面已论及,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属于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对于配偶或者“第三者”都给予刑罚,而刑罚是法律中最严厉的手段及最后的保护方式。现行《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十条规定重婚是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第四十五条关于重婚的规定其实就是构成重婚罪的情况。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我国法律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实体法规定大致上也就这些。
重婚之所以具有违法性,主要是因为它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度,在肯定第一次婚姻的合法性时,重婚就天然地违反了法律,首当其冲的就是否定重婚的婚姻效力,如《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重婚在《婚姻法》上的法律后果除了导致婚姻无效外,依第四十六条,无过错放在离婚时,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有过错方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理由无外乎是其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侵害了其配偶的配偶权。新《婚姻法》的该规定肯定了夫妻中利益受损的一方有权要求补偿,但却有限制,一定是在离婚时才能提出。换句话说,如果受害者或者夫妻双方感情还在,还不想接触婚姻,无过错方要想获得补偿,于“法”无门。因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仅根据忠实义务这一条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我们的法律一方面肯定了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受到侵害可以赔偿,但另一方面却又否定这种利益的可赔偿性。另者,一方仅仅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能受理,但是如果其以重婚罪的名义直接去人民法院自诉,人民法院又可以受理。(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同样是不想离婚,无过错方或许只想让其配偶对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负责任而已,提起民事诉讼却没有门路,而刑事诉讼的大门却敞开着。这样的制度显然不合理,缺乏科学性。因为刑法是最后的保护手段,而不是一开始就跳到前台。在我国古代之所以会直接规定为刑事处罚,那是因为民刑不分,而现在我们不应再倒退至那个时代。司法解释不予受理的规定直接扼杀了民事法律保护的可能性,使得刑法直接来到了前台。因此婚内侵权救济制度是必须建立起来的,这样才能完善法律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