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
王美娟
【摘要】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的本质要求,是一夫一妻制的体现。我国的《
婚姻法》经过修改,对夫妻忠实义务作了倡导性的规定。但关键不是仅仅规定,而是怎样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进行规制,怎样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通过分析夫妻忠实义务的概念,以及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应与
侵权责任法的制度结合起来,才更完善,科学。
【关键词】夫妻忠实义务;配偶权;重婚;通奸
【全文】
一、夫妻忠实义务
(一)概念
夫妻间的忠实,主要指夫妻不为婚姻外之性交,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也包含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利益。[1]这是一个现代话语下的定义,也是一夫一妻制的体现。该定义规定的比较全面,被学者称为广义上的忠实义务。笔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其实就是对双方性权利或性自由的限制,自从婚姻缔结那天起,夫妻便以共同名义生活,夫妻之实就是从此彼此的性权利就只由彼此享有,这才是婚姻的本质。所以,婚姻才是一把锁,不仅锁住了财产,也锁住了人身。然而,在现代的婚姻制度下,夫妻的财产可以约定为各自所有,因此,婚姻并不天然地把俩个人的财产锁在一起,那么唯一能体现婚姻本质的也就只有忠实义务了。如果,夫或妻可以对对方不忠实,其可以随意地为性行为,那么婚姻就会被轻易地摧毁,随后,婚姻制度就会被架空。没有稳定的婚姻,就没有稳定的家庭,社会就失去稳定性,这将是一个难以想象的可怕社会。
婚姻是人生中很重大的一件事情,每个人在决定与另一个人结婚的时候,其就把自己交给了对方。在这样通俗的话语下,我们更能看出婚姻就意味着专属,也就是限制。于是,婚姻自由是绝对的,不受任何干扰。为的就是给每个人足够的空间来思考,来做重大的决定。做出这个决定之后,就要受婚姻的约束了,也就意味着对彼此忠实。基于忠实义务的来由,笔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涵义:首先,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的本质,也是一夫一妻制的体现;其次,夫妻忠实义务意味着彼此的性自由受到限制,不能为任意的性行为;最后,夫妻忠实义务意味着彼此享有彼此的性权利,具有专属性,排他性。故,笔者所采的是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具体表现为:通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