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来,不仅结婚被看作是常态下走向幸福的命题,在婚姻契约的环境下,离婚也同样是步入幸福的喜事。如果说结婚需要办酒席、搞庆典,离婚同样也可以广发请帖,饮酒相祝。[8]
需要指出,强调“契约婚姻”,并非意味着偏向主张或有意提倡离婚。恰恰相反,我是从优化婚姻环境、改善婚姻条件、提高婚姻质量的目的出发的。如果以离婚为借口或手段,来达到玩弄异性、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的话,不仅道德上不欢迎,法律上也不允许。现在兴起的所谓“试婚”一族,大多数就是抱着“玩玩”、“享受享受”的态度乱来的;许多“假离婚”一帮,也是冲着躲避债务、偷逃税金的意图瞎搞的。显然,这都是对“契约婚姻”的滥用。
滥用“契约婚姻”,或者说滥用婚姻之契约性,不仅是契约理念不成熟的反映,也是主体理念、权利理念和诚信理念欠缺的暴露。从主体理念上说,尊重他人人格尊严、权利与自由,这是民法主体理念的要求,即把婚恋对方看作完整的人,而不是随意更换或玩弄的物;从权利理念上说,以契约建立起来的婚姻关系本身就包含丰富的权利义务内容,遵守婚姻义务,尊重婚姻权利,是履行婚姻契约的要求,也是守约的证明。通俗地说,就是爱家人、顾家庭,做个好男人、好女人。如果仅仅妄想婚姻契约之形式,想结就结、想离就离,而不能真正、诚心履行契约义务,那么,这样的婚姻契约理念是有重大瑕疵的,不能说具备成熟的契约理念,恰恰相反,背离了婚姻家庭领域的权利理念;从诚信理念上说,夫妻之间互相忠诚,这是诚信理念的起码要求,诚信理念不是说夫妻之间绝无谎言,善意的谎言在特定状态下可以有,为了促进和谐家庭也应该有,但这种所谓善意的谎言,在此时此刻、此情此景也就不再是谎言了。但为了追求婚姻契约之自由,又有多少人能做到杜绝恶意的谎言来欺骗自己的另一法律伴侣?
诸如上述主体理念、权利理念和契约理念的欠缺,不仅违背了家庭法律的原则和规则要求,触犯了法治家庭的精神,也与家庭道德伦理规范相悖,触犯了德治家庭的精神。因此,“契约婚姻”可以为现代婚姻家庭带来浪漫的情调,应当极力提倡;但同时也会为有些“不本分”的人提供了破坏婚姻家庭的空挡,所以也要防止滥用,倡导“德治家庭”。
2010年1月21日晚于上海
(全文约5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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