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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婚姻与德治家庭

契约婚姻与德治家庭


李绍章


【全文】
  
  民法规则与民法理念的关系好比是苹果树和苹果的关系。前者作为苹果树,只能生于特定土壤,在特定领域发挥调整作用;后者则像苹果树结下的苹果,可以销往五湖四海、四面八方,[1]不一定只在法律领域适用,在受道德伦理管束的空间,同样有调整的巨大余地。因此,民法理念延伸到婚姻家庭领域里,便造就了“契约婚姻”与“德治家庭”。其中,契约理念、自由理念与程序理念指导“契约婚姻”;因为“契约”可能会被任意撕毁,“自由”可能会被随便滥用,“程序”也可能会杂乱无章,于是,主体理念、权利理念与诚信理念又提倡“以德治家”,[2]建设“德治家庭”。

  
  “德治”强调“自律”、“本分”。有些男人就是不“自律”,盯着别人的老婆眼馋,就想沾一沾;有些女人就是不“本分”,瞅着别人的老公腿抖,就想偷一偷。[3]

  
  最让人纳闷的是,有些没结婚的女性,就是死盯住已婚男人不放。这些“傻丫头”傍上这些男人的主要理由竟然是“他们成熟”、“像男人”、“有男人味”。我不禁纳闷了:怎样才算“成熟”、“像男人”、“有男人味”?身高?体重?工龄?婚姻状况?财产状况?花心程度?还是?这些青春少女为了满足她们的那点扭曲的虚荣心,甘愿把肉体、名声置之度外。而那些父亲模样的男人也正钻了这个空子,把年轻女性当作了“物”,“不玩白不玩”;或者是看作“到了嘴边的肉”,“不吃白不吃”。在女人来讲,是欠缺“主体”意识,不知自己是个人格独立与健全的“人”;在男人来看,是过度滥用了“所有”意识,[4]把女人当作自己的“所有物”任意摆布、玩弄。

  
  这些根本性的欠缺民法理念的问题,一旦反映在道德层面上,就是“不自律”、“不本分”。所以,要在婚姻家庭领域贯彻民法理念,非常关键的一步就是应强化强化道德意识,吹一吹“德治”之风。

  
  当然,我在主张或鼓吹“德治家庭”的同时,也赞同“契约婚姻”的看法。婚姻在本质上是一种契约,有建立、变更和终止的过程。[5]婚姻关系有三项内容:物质利益关系、精神利益关系与性利益关系。感情关系属于精神利益关系范畴。这三种利益关系是完整婚姻关系的全部,但人们选择缔结婚姻关系时,所看重的并非一定是这些利益关系的全部,有可能仅是其中的一项或两项,因为毕竟有人重物质重金钱,有人重感情重人品,还有人可能离开性就无法生活。每个人对各自关系的在乎程度不同,也就决定了提出离婚的理由各不相同。但从契约婚姻理论上说,这三项内容中的任意一项不能和谐运转,以致威胁到婚姻关系的维持时,都可能能会使婚姻关系面临解除之险情。不过,是否选择解除,完全是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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