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拍租摊位,合法乎?合理乎?
姜明安
【全文】
“法治政府必须尊重民意,一切行为都必须听取民众意见,不能自以人民利益的天然代表自居。”
日前,江西弋阳县城管大队在城区市政道路和人行道上划出100多个摊位,组织占道经营的摊贩竞价拍租,价高者得,得者发证算合法经营。对此,摊贩和居民叫苦连天。一个经营水果摊的摊贩贩说,自己和老母近4 年来就靠这个水果摊谋生,现在拍租一年要交6000多元,今后经营所得将所剩无几。一对经营店铺的夫妻说,自己店铺的门口马路被城管划为30平米左右的两块供拍租,自己不得不花1300元拍下其中的一块,以供出入之用。(5月15日《新京报》)
拍租事件被曝光后,5月14日,弋阳县领导层召开会议,决定中止这一措施。对于弋阳城管的上述行为,有专家认为,城市道路是公共设施,政府无权改变城市道路的公共性,不能在市政道路和人行道上设摊拍租,不能把公共设施转化为商品赚钱。弋阳城管回应,市政公用设施能否有偿使用,法律无明文禁止。他们行为的依据是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采取拍租的办法是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究竟应该怎么看待弋阳城管拍租摊位的行为?城管拍租摊位的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衡量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首先要确定该行政行为的性质,然后根据该行为的性质,再审视该行为的主体、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相应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
弋阳城管拍租摊位的行为可以认为是一个行政许可行为,也可认为是一个解决下岗工人、城市无业人员等困难群体生计的一种行政措施。作为行政许可行为,许可设定权依《行政许可法》只属于法律、法规,省级政府的规章只能设定临时性许可。其实施权只能是相应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主体。如果江西省政府规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10条(该条规定,“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公安、城建等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人行道摆摊设点”)设定的是一种临时性许可的话,那该条款规定的许可主体乃是市容环境卫生、公安、城建等行政机关,而非城管,更不要说该临时性许可早已过了临时期。至于该许可的内容,既没有对市政道路和人行道设经营摊位规定任何限制性条件(如不得妨碍交通和行人通行等),也没有对许可对象确定任何要求(如原摊主有优先获得许可权等)。就许可设定程序和实施程序而言,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行政决策的要求,设定行政许可必须通过一定途径和形式(如座谈会、听证会或互联网等)征求民意, 与有关主管部门(如城市交通、规划等部门等)协商,并进行专家论证。实施行政许可应遵循《行政许可法》第4章规定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必要时举行听证的程序,招投标和拍卖只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及市场准入一类特定事项的许可,而绝不能适用于赋予资格、资质类事项的许可。显然,江西弋阳城管的上述行为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