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二

  
  前文所提到的“三面关系”的区分标准,在我国台湾是用于区分掳人勒赎罪(相当于我国大陆《刑法》中绑架罪中的绑架勒索的情形——笔者注)和强盗罪(相当于我国大陆《刑法》的抢劫罪),亦即用于解决文中所要探讨的问题。所谓“三面关系”的标准是指,成立掳人勒赎罪时必须有行为人、被掳人、被勒赎人的三面关系,而成立强盗罪则只有行为人、被掳人[②]两面关系。林东茂先生在其著作《刑法综览》中这样总结到:“强盗与掳人勒赎的界线,除了行为人自始有取赎意图之外,关键在于三面的关系。如果劫掠财物不涉入第三者,而是人质自行交款获释,应该判断为强盗;被害人的获释,由行为不受控制的第三人付出赎金,这才可能是掳人勒赎。”于是,是否存在“三面关系”便成为区分二者的关键。

  
  在多数情况下,尤其在区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罪和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的抢劫罪时能发挥很好的作用,很容易区分二者,同时其判断后的结论能为众人所接受。但是,这一标准也存在一定缺陷。例如在母子案中,也存在三面关系:除行为人与勒索对象外,还有人身权利受到威胁的第三方——儿子。照此标准,该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应为绑架罪,因为涉及到第三方,第三方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但绑架罪的结论似乎难以令人信服,或者说对其性质认定存在很大的争议。笔者认为,“三面关系”的标准值得商榷。

  
  (一)抢劫罪中的“胁迫”内容的认定。抢劫过程中行为人以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胁迫的对象是被抢人,这是毋庸置疑的。但胁迫的内容是否可以包括将立即对在场第三方实施暴力,国内学界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1.肯定说。高铭暄教授认为,“抢劫罪胁迫的对象是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但是威胁将要侵害的对象可能是与上述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物所有人之亲属。”[③]尽管高铭暄教授没有详细论述其威胁的内容为什么可以是被抢人之外的第三人,但其用“但是”一词引出的这句话,表明了其态度是认为胁迫的内容可以包括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之外的与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杨春洗教授等人也持有类似观点。[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