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建设单位恢复原状、赔偿损害,不仅造成前期投入化为泡影,而且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害还会消耗一定财产,这些损失也不能要求地方政府予以赔偿。如此巨大的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是任何建设单位都不能承受的。如此,不仅斩断了建设单位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链,而且即使取得了政府的有关批准即形式合法,也因为上述之规定,建设单位也应当在形式上审查地方政府的批准是否符合流域产业布局整体规划和区域规划,从而形成对地方政府执行流域产业布局规划的监督,也因此要求流域产业布局规划必须公开。建设单位的形式审查可以自行审查,也可以建立流域管理机构的审查制度,即建设单位取得地方政府批准后,可以选择流域管理机构进行布局的形式审查。
我们主张对于违反产业布局的产业建设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害,虽然在个案中可能产生浪费,但如果我们坚持这一原则,那么产生的链所反应就是后来者再也不会冒违反流域产业布局规划的法律风险。流域产业布局规划才能得到良好的实施。
6、争端解决机制
流域产业布局争端是指因为流域产业布局而地方政府与流域管理机构、各地方政府、公众等之间因为执行产业布局规划法而发生的争议。解决这些争议:一是通过协商机制,诚如《
水污染防治法》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二是诉讼。诉讼主体可以地方政府、流域管理机构即当某地方政府不执行流域产业布局规划或产业布局立法规定的生态补偿时,某地方政府可以起诉另一地方政府。公众可以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诉讼。三是流域管理机构的裁决,即当流域不同区位段的政府之间在执行流域产业布局规划中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流域管理机构提请行政裁决。
【作者简介】
饶世权,男,西南交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副教授。
【注释】长江:背不动中国石化产业带废水污染.2006年12月28日 半月谈
http://info.water.hc360.com/2006/12/2808237680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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