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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布局产业保护流域水生态环境的法律规制

  
  因此,无论是修复已被破坏的流域水生态,还是预防流域水生态被破坏,都需要科学布局流域产业。科学的流域产业布局不仅意味着今后流域产业布局应当科学,而且意味着流域已布局的产业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以完成流域产业的科学布局。而如何实现流域科学地布局产业?一种观点主张通过市场自身的机制,实现流域产业布局的科学化。此观点以长江流域为例,认为在市场体系逐步建立完善之后,企业成为市场的主体,“产业沿江梯度转移作为产业布局空间协调的方式之一,在长江流域空间结构系统的建构与运行发展之中,由于地区经济级差和制造成本的比较利益等原因,通过市场力的作用,一些产业势必发生空间上的转移和重组,这是市场调节的必然结果。[2]”另一观点主张通过市场外部力量实现流域产业布局的科学化。此观点认为科学规划流域内的重点产业布局,“要协调上下游、左右岸产业布局的关系,充分考虑重点污染企业对污染排放的处理;在饮用水水源地和大江大河的上游地区,要慎重布局重污染型企业,以免对中下游地区的用水造成威胁;要建立区域性‘污染补偿机制’[3]”。而市场外部力量调节产业布局主要有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制二种方式,许多学者主张政策方式,如生态补偿政策、经济发展政策等。
  
  我们认为通过市场自身机制是难以实现产业布局的科学化,因为流域产业布局是指农、林、牧、渔、化工业、采掘业、电子工业、运输业等产业在流域内的分布,是经过规划、实施、调整、验收而产生的结果状态。流域产业布局不仅是经济行为,也应当是保护水生态安全的环境行为。而流域产业布局作为经济行为,考量的主要因素是产业所需要的矿藏资料、土地资源、农林资源、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储量、分布地,如何发挥自然资源的功效,成本与效益等,而较少考量对水生态环境的保护。因此,科学布局流域产业以保护流域水生态安全不可能依赖市场的自我调节,而必须依赖市场的外部力量。但依赖政策外部力量来科学布局产业以保护流域水生态安全,存在理论上的不足性和实践上的不可行性。因为理论上,政策较为模糊,为执行者——公共权力机构提供了广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政策的遵守更多依赖于执行者的自觉性,而较少来自国家的强制性。实践上,依赖政策外部力量来科学布局产业以保护流域水生态环境受到流域各区位段地方政府急于发展本地经济的挑战。以长江为例,长江流域方兴未艾的“石化风”,“其主要原因在于沿江许多地方政府官员为了出政绩,盲目追求GDP增长。因为重化工业产业关联度高,延伸的产业链条长,一个大石化项目往往可以衍生数十、数百个中小型项目,能够带动整个经济发展,对GDP和税收的贡献最大”,重庆、湖北等省市的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坦言,“长江流域有着丰富的水资源和原材料资源以及便利的航运条件,发展重化工产业得天独厚。要想发展经济,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4]”而法律作为市场经济的外部力量来规制科学布局产业以保护流域水生态环境,与政策相比较具有理论上的充足性和实践中的可行性。理论上的充足性即法律具有的价值性、强制性、具体性、责任性、稳定性等特点,决定了法律在实践上的可行性,即法律可以以保护流域水生态环境为价值目标,通过具体化的法律制度设计和安排,以及对违反法律的惩罚,由国家强制力保障法律制度实现,从而实现流域水生态环境的价值目标。因此,市场经济的今天,尽管保护流域水生态安全的“社会控制的手段种类繁多,但最为具体与明确的应推法律[5]”,法律应当成为规制科学布局流域产业的重要手段。
  
  二、当前流域产业布局法律制度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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