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饮用
水法认识到,由于每个人都要饮水,每个人都应该有权知道水中有什么和水来自于何处。当水质发生了严重的问题时,供水者必须尽快地通知用户。整年都为相同的人群服务的供水系统每年必须向用户递交有关水质和水源的用户信心报告。各州和环保署每年必须就水系统遵守饮用水安全标准作出年度总结报告,并将该报告公布与众。公众必须有参与制定水源评估计划、使用饮用水州周转基金贷款计划、州能力发展计划和州工作人员证书计划的机会。
四、完善我国饮用水法律保障的几点建议
针对我国现有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借鉴美国较成熟的安全饮用
水法的经验,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加强我国饮用水源保护法律调控基本法律制度,尽快出台《饮用水水源保护法规》
我国饮用水源保护法律规定还存在许多空白。目前,我国饮用水源的主要污染源是城市生活污水、面源污染等,可是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调控,极不利于对饮用水源的保护。[3]同时,现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规定》,不仅效力层次较低,而且适用范围主要是污染防治,然而饮用水安全问题超出了水污染防治的范畴。因此,建议尽快整合和完善有关制度,出台相关法规。
2、 扭转多头管理的体制,加强跨行政区法律调控力度
由于水资源的自然属性,出于优化配置、高效利用的客观需要,应当由水务部门统筹考虑水资源的配置和管理、水源工程的建设、饮用水源的保护以及对供水企业的水质管理和行业指导等,并牵头组建统一的饮用水水质检测网络和组织信息发布工作,在饮用水安全问题上发挥主导作用。其他相关部门,如卫生部门环保部门,应配合水务部门做好饮用水安全工作。另外,有必要制定跨行政区水环境管理的决策和管理政策,建立起综合的决策机制。
3、 完善生态补偿、公众参与等法律制度建设
完善跨行政区饮用水源的补偿机制。上游污染饮用水源导致下游受损,上游应对下游给予补偿。上游为了保护饮用水源,不能进行本应进行的开发活动,下游得到好的饮用水源条件,是以上游的经济发展的限制为条件的,那么下游就应当给上游一定的经济补偿,或国家以公共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补偿。我国也应借鉴美国安全饮用
水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建立并加强我国在安全饮用水保障领域的公众参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