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针对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编制的《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2006-2020)》提出,“十一五”期间,国家将重点解决205个设市城市及350个问题突出的县级城镇饮用水安全问题。
纵观目前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法律规定,我国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机制存在以下问题:
1、 缺乏专项法律法规,没有形成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
目前没有关于饮用水安全的专项法律法规规定,只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规定》(国家环保局、水利部等五部委1989年联合颁布),《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999年颁布并于2004年7月修正)、《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1996年联合颁布)等部门规章。这些规章效力层次较低,规定的基本又是饮用水安全的某一领域,缺乏统筹与协调。
2、 现有法规分散、标准不统一
我国目前有关生活饮用水安全的法律法规分散在环境、卫生、建设等法律法规中,因此,存在各法律法规之间内容不配套、标准不统一,特别是涵盖范围不全面、法律规定不具体等问题,进而影响到地方政府有关生活饮用水安全法律法规的规范化制定。
3、 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范不力
我国目前的水源管理体制由水利部、地质矿产部等14个部、局共同管理,水源管理中权利分散现象十分严重。跨行政区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调控力度不够。
三、美国《生活饮用水安全法》评述[2]
美国《生活饮用水安全法》(Safe Drinking Water Act,SDWA)最初是于1974年由美国国会通过的,其目的是通过对美国公共饮用水供水系统的规范管理,以确保公众的健康。该法律于1986年和1996年进行修改,要求采取很多行动来保护饮用水及其水源——河流、湖泊、水库、泉水和地下水水源(安全饮用
水法的规定不包括用水人数少于25人的井)。该法授权美国环保署建立基于保证人体健康的国家饮用水标准以防止饮用水中的自然的和人为的污染。美国环保署、各州和供水系统共同努力以确保饮用水符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