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

  
  我国2004年水利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对农村安全饮用水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指标体系将农村饮用水安全分为安全和基本安全两个档次,由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组成,四项指标中只要有一项低于安全或基本安全最低值,就不能定为饮用水安全或基本安全。
  
  2006年,我国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进行了修订,联合发布了新的强制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新标准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并实现了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
  
  无论安全饮用水标准体系如何不同,水量和水质是饮用水评价的两项基本指标。水量保证和水质达标是安全饮用水的基本要求。在水质方面,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为安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的为基本安全。低于《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的则为不安全。在水量方面,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40~60升的为安全,不低于20~40升的为基本安全。常年水量不足的,属于农村饮用水不安全。在我国,根据气候特点、地形、水资源条件和生活习惯,将全国划分为5个类型区,不同地区的安全饮用水量标准有所不同。安全饮用水水量标准从一区到五区分别是每人每天40升、45升、50升、55升、60升。基本安全饮用水水量标准从~区到五区分别是每人每天20升、25升、30升、35升、40升。
  
  二、我国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机制现状
  我国现有保障饮用水安全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