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果关系标准的效益价值。效益是产出减去投入后的结果。因果关系标准的效益价值,集中反映在对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与分配上。加强对土地、矿藏、森林、水和大气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对政策、信息、权利、义务等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益,应成为因果关系标准的另一价值追求。也就是说,无论选择或创建因果关系标准理论学说,还是制定或适用因果关系标准进行具体的因果关系判断,我们都应顾及效益价值的要求,在保障公平正义前提下,注意以较少的成本投入实现最大的公平和正义。
首先要注重程序效益,尽可能降低诉讼成本。如果因果关系标准过于繁琐或难以把握,专业技术条件要求太高,必将增大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诉讼投入。追求因果关系标准的效益价值,就是要调整诉讼结构优化配置诉讼资源,确立的因果关系标准以及对该标准的证明,应当简明扼要,方便实用。两大法系各国传统学说倡导的因果关系标准,有一个共同的弱点,就是要么过于抽象,内容不够确定,要么过于细致,技术要求高,证明起来困难,不能实现标准化参差为一律之功效,使用效益极低,价值不大。
其次,要重视实体效益,最大限度的接近客观事实真象,以利于对加害人、受害人等各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最佳保护,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投入和浪费。体现了效益价值的因果关系标准,以利尔德?汉德法官的过失公式[15]进行表述,应该是加害人用于注意的投入与支付的赔偿金额成反方向运动。即用B表示注意的预防成本,PL表示预期事故成本,假设注意能减少事故发生的几率,则随着B指数曲线的上升,PL曲线即呈下降趋势;而两条曲线的交叉点C就是适当注意。具有效益价值的因果关系标准应尽可能接近“适当注意”这个点。过严或过宽的因果关系标准都是对该点的不当偏离,都将到致公正和效益价值的丧失。因为标准过于严密,因果关系难以成就或不易证明,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就会加大受害人的损失和投入;反之如果标准过宽,行为人就可能增加注意成本以防止损害的发生,这样又容易造成不必要注意成本的浪费。
(3)因果关系标准的秩序价值。秩序是自然和社会存在的基础,是自然和人类社会发展的条件。其既包括自然界按自然法则形成的自然秩序,又包括人类社会中由社会规范调控所形成的社会秩序。因果关系标准显然是调控社会秩序的社会规范之一。秩序价值虽不是因果关系标准的核心价值,但却是正义价值、效益价值最基础的价值成份。因果关系标准的秩序价值主要表现在:第一、规范和统一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秩序。因果关系标准模糊导致的首要后果,就是司法裁判的无序性。众说纷纭的学说和扑朔迷离的争论,足以使任何一个最有雄心和魄力的法官举棋不定。因果关系标准作为调控契约和侵权损害赔偿关系的准法律规范,其应该可以使因果关系司法认定上的无序状态得以改观。第二、强化对民事主体契约及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调整与保护,最大限度的优化配置各经济要素,稳定和协调市场结构、生产结构、流通结构、消费结构的相对平衡有序。第三、保障行为人满足适当注意的成本投入秩序。确定的因果关系标准,虽然也引起适当注意点的波动,并反射性吸引行为人为满足适当注意增加或减少注意成本,但若将注意成本的投入放在一定时期内考查,就不难发现注意成本的投入已经处于相对有序状态。
这样就构建了“一横一纵”式的包含各种判断标准和方法在内的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理论与判断标准体系。所谓“一横”,即对单一因果关系的环境侵权、复合因果关系的环境侵权等不同情形应横向并列地设定不同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所谓“一纵”,也就是“两分法”。即每一情形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判断都应分为事实上因果关系和法律上因果关系两个层次进行。每个层次都确定了不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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