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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因果关系判断标准体系的建构

环境侵权因果关系判断标准体系的建构


沈绿野;冯韵东


【摘要】环境侵权因果关系判断标准是事实与价值判断的法律整合,其中,所涵盖的各种复杂要素,使这一标准在立法和司法层面的操作变得日益困难。然而,对原因和结果及其关联性的客观实在的判断是得以作出法律的价值判断的前提。法律的判断标准,是客观实在与主观认知的精妙的结合。

【关键词】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判断标准
【全文】
  目前,中国的环境侵权诉讼十分艰难,大量环境污染案件难以进入司法程序而被拒之门外。有些能够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却往往由于因果关系确定的困难致原告难以获得胜诉。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是,因果关系理论的混乱和因果关系证明标准的不明确无疑是此类诉讼难以获胜的重要原因。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想要经过漫长的时间推移仍能保持其活力,就必须有接纳变化的灵活性,在持续变化的环境下寻求解决一系列不同问题的对策,这种法律制度体系就一定得富有创造性,并且,其体系及其运行方式如果缺乏稳定性和预见性这两个强有力的因素,那么,这个体系的实效性将受到质疑。而“创造性”必须建立在“延续性”这个坚实的基础之上。因果关系的现代发展提出了如何调解“变化”和“稳定”这对矛盾要求的严峻现实。
  
  一、建立环境侵权因果关系判断标准的法哲学思考
  
  (一)原因和结果及其联系是可认知的客观实在
  
  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是确定民商法上的因果关系的逻辑前提。在哲学视阈中,因果关系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整个物质世界不断运动变化过程中显现出来的客观的、普遍的、内在的必然联系,是客观事物发展链条上的一个环节,其中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叫原因(cause),被一个现象引起的现象叫结果(result)[1]。民商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联系,是哲学上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2]。正如哲学上因果关系及其发展变化是客观的,并存在一定规律性,可以为人们所认识掌握和利用一样,民商法中损害行为、损害结果及二者之间的联系同样是客观的、有规律的和可以认知的。
  
  (二)因果关系标准是对因果关系的规律性认识
  
  从根本上看,因果关系标准是人们对因果关系发展变化规律的概括和总结。因果关系成立或中断,虽是对因果关系成立与否的结论性评价,但它实质上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就象超载超过轮胎额定气压致轮胎暴裂一样,因果关系的出现也有一个量的积累和质的改变。当损害行为达到一定限度,就必然导致损害结果的出现。轮胎的额定气压值和货车的额定运载重量都是安全有效运输作业的最高限度。这个“限度”即引起事物质的改变的量就是因果关系的标准,是对客观事物内在本质的规律性认识。其一方面是客观的、确定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要受事物内在规律的制约;另一方面,因果关系标准又是相对的,不确定的。由于认识的局限和个体差异,人们对因果关系标准的认识是有区别的,并且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根据因果关系及其标准的客观性与相对性原理和基于司法公正的考虑,实现因果关系标准在主观和客观上的统一不仅可能,而且甚为必要。
  
  (三)因果关系认定标准之客观属性与价值判断
  
  研究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的目的,在于为司法实务中对因果关系的认定更能准确地反映事物的实在提供理论帮助。固然,因果关系本身是客观的,但对于这种客观性的认定却不能不受到人类现实认知能力和知识水平的局限。特别是在认定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时,更无可避免地面临着法的价值判断这一主观因素对认定结论的影响。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认定理论的研究正是在充分认识因果关系本身的客观属性与因果关系认定所带有的主观成份的前提下,力图为侵权行为的主观认定建立客观标准。该标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客观事实认定的标准,二是法的价值判断在其中作用程度的标准。换言之,即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要解决的问题有二:一是确立认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间事实上存在因果关系的一般标准;二是确立出于归属法律责任目的的考虑,允许法的价值判断对该事实状况进行相应缩限或扩张的统一尺度。从而完成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确定侵权责任的成立及确定侵权责任范围的双重使命,实现因果关系认定的科学与公正。就此而言,普通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最终采取了相同的思路,即以两分法的方式,分两步解决了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即将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因果关系和法律上因果关系分别进行认定。虽然这种认定模式尚不可为完美,但为探求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提供了参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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