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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水权转让的基本原则

  
  转让水权一方的盈余水资源不论是通过节约用水还是通过改进生产技术和生产设备获得的,都应得到充分的肯定,都应被承认包含在其中的价值。在现实的水权转让中,最能体现这种价值,最能使之得到承认的方法就是赋予其一定的价格,通过有偿的转让实现价值,这样更有利于激励转让水权的一方不断节约用水,实现水权的合理配置。通过水权有偿转让和等价交换,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水资源的充分利用,也能减少水权转让过程中的行政色彩。[6]
  
  四、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
  
  传统观点,效率是经济学的主题,法学的基本主题是正义,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日益深入,特别是市场经济本质上而言是法制经济,市场有效率的配置资源离不开法律的保障,效率日益成为法律的价值之一。[7]公平保障市场的安全性,有利于效率的提高;而效率的实现也体现了公平的要求,公平与效率必须同时兼顾,不能只注重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没有公平的市场是运行不健康的市场,而没有效率的市场是没有生命力的市场,在水权转让的市场中同样应该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完美结合,只有二者的兼顾才能促进水权转让的健康、稳定地发展,最终实现对水资源的有效配置。
  
  在水权转让的公平性方面,应着重考虑一下几点:第一,划分水权使用的顺序。我国《水法》规定了供水的优先顺序:生活用水排第一位,农业、工业、航运用水排第二位,耗水量大的工农业用水排第三位。水首先应当被看作一种生态资源来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其次作为一种战略性资源保障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水法》对水权使用顺序的划分正是这种需要的体现;第二,兼顾不同利益,实现水权分配的公平。如,在水权初始分配时,应当兼顾各地区、各流域、不同季节、不同单位需水量及效益来分配水权;在水权的二次交易过程中,应当尊重转让方与受让方自主协商确定转让水价;在给第三方造成损失或影响时应当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等;第三,在水权转让的价格方面,在国家作出指导性价格之后,各转让方与受让方根据自己节约水权的成本与市场的需求量来调节政府指导价,可以高于也可以低于指导价,只要平等主体双方资源协商即可以实现水权转让。
  
  水权互让必须尽量降低交易成本、简化交易手续、规范交易程序。我国水资源短缺和经济发展水平的现状,决定了提高水资源合理利用效率是水权转让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8]首先应当确立鼓励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投资,如改进生产设备实现节水,制定有效的节水措施和制度,将节约的盈余水主让获得的效益投入到生产与在生产中,在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的同时提高企业的效益;其次,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向效益好的部门、单位的流向,不仅提高了水资源的利用率,也可以增加效益好的企业的效益,同时效益不好、用水量少的企业也可以通过转让水权获得收益来改善企业的经营、设备等,从而实现在水权转让过程中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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