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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水权转让的基本原则

  在水资源的使用权从所有权分离出来之后,各个用水权人便可以将水权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实现水权的最大经济价值。水权在市场上的交易、转让受到市场规律的制约,市场规律促使水权向效益好的行业和需水的地区流转,水权受让人可以根据市场对水权的需求量的情况,结合自己节水的成本及国家分配初始水权的价格决定自己盈余水权的实际转让价格。这样可以更好地激励水权受让人将水权放在水权转让市场上交易,缩短水权转让的周期,实现水权利用价值最大化。
  
  水权的转让实际上是一种利益的分配与再分配,可以通过计划来实现这种分配,也可以通过市场实现这种分配,但是单独使用任何一种方式都不可能有效地实现这种利益的最佳分配,因为水权的转让不仅需要技术上、经济上的可行性,更需要行政的可行性。总之,要在充分掌握水资源的使用形态及数量的基础上,分清水权主体的相应权利范围,在加强流域和区域统一管理的基础上,通过引入准市场机制的思路来充分发挥价格信号的作用,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4]
  
  三、有偿转让和合理补偿的原则
  
  水权转让的根本目的就是在保护水资源的同时促进经济发展,以经济的更加发展为保护水环境提供资金和各种技术方法,即实现水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环境价值的平衡。
  
  有偿转让和合理补偿实现了水资源的经济价值,即通过有偿的水权转让,水权在转让过程中实现了价值的增值,给水权转让方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效益,而受让人则享有了使用权带来的价值,这种有偿性与补偿性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第一,国家通过发放许可证的方式,在收取一定的水资源费后将水资源的使用权让渡给需水者,即需水者只有交纳一定的费用才能合法地享有水资源的所有权,这实际上是水权的初始分配中的有偿性。我国2002年的《水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交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新《水法》关于取水权的有偿取得,为水权转让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可能;第二,在水权转让的二级市场中实现有偿转让与合理补偿。如,在澳大利亚的水交易市场上,销售者可以自行决定出售其多于或不需要的水量,增加了企业经营的灵活性。通过出售他们不需要的水量以增加经济效益,尤其是不再经营现有的企业或到其他领域投资的情况下,出售部分水权的收益,同样可以用于引进节水技术,更进一步提高水的使用效率。对于购买者来说,通过在市场上购买水权,可以投资新企业或在扩建现有企业规模时增加水使用的可靠性。[5]水权的有偿转让是许多国家进行优化水资源配制的有效手段之一。由于转让水权的一方得到经济补偿,提高了水的利用效率和使用价值,并保证了水长期稳定的供给,更好地实现“以水养水”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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