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水权转让的基本原则
Analyse on the basic principle about water right trading
施燕;陈原笑;苏倪
【摘要】水在人们的生活中和在社会生产中都起着及其重要的作用,然而社会在不断发展,水资源却出现了危机,建立水权转让制度是目前解决水资源危机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本文分析了建立水权转让制度的若干原则:水权明晰的原则、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的微观调解相结合的原则、有偿转让和合理补偿的原则、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希望能为我国的水权转让制度的建立有所帮助。
【关键词】水资源所有权;基本原则;水权转让制度
【全文】
水是人类生命的源泉,它孕育了生命,是最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同时它也是经济社会生产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质,具有战略性资源的性质。然而,水资源却面临着重重的危机——水土流失严重、水污染不断加剧、地下水位下降、河流断流枯竭……人类已经认识到水资源危机的严重性,并提出了优化水资源的配置、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策略,水权转让制度应运而生。水权转让是指用水户对拥有的水权依法有偿转让部分或全部水权,以获得经济利益的行为规则……只有建立水权转让制度,才能缓解水资源的供需矛盾。[1]美国于20世纪80年代在西部地区形成水市场,澳大利亚于1983年开始实施水权交易,智利于1981年规定水可以向其他不动产一样,可以自由买卖、抵押、继承、交易和转让……而在我国,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在完善水资源所有权的基础上,第一次规定了取水权,虽然明确了水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但对水权转让却没有涉及,我国的水权转让亟待建立和完善。水权转让制度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水权转让制度的始终,是应当得到普遍的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它指导着水权转让的运行,对水权转让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水权明晰的原则
我国《
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是水资源所有权的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享有水资源的所有权,国家行使水资源的所有权,各地行政部门具体对地方的水资源行使所有权,水资源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