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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中的“两假”防范

公证中的“两假”防范


吴振坤;余万利


【全文】
  
  公证过错民事赔偿责任和公证员出具证明文书重大失实罪刑事责任的确立,就如同悬在公证员头上的两把利剑,公证员要想保护自己,能做的就是在办理公证事项时认真审查证据材料、仔细核对当事人身份、努力尽到审查义务,避免假当事人或者假证件被采信。这时公证实务中“两假”的防范就成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共同关心的课题。

  
  一、公证中“两假”防范的必要性分析

  
  1、从社会诚信建设看公证中“两假”防范的必要性

  
  社会诚信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公证机构作为国家证明权的行使者,作为公平正义的捍卫者,理应在社会诚信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其实也正是社会生活中存在诸多不诚信的行为,才更突出了公证预防社会纠纷、维护社会交易安全稳定的社会职能。正是好多造假行为、用假行为的出现,才使人们彼此之间缺乏信任,对交易事项产生怀疑,公证处就在中间起到了一个审查和证明的作用,保证了交易安全,促进了交易顺利完成,更主要的是使人民找到了可以信赖的一种制度,藉此可以安全的完成交易。再者,公证的办理过程,也是法律普及、诚信重塑的过程,公证过程中,培养了当事人诚信的行为方式、引导社会交易模式趋于安全、公平、合理。公证中对“两假”的防范与打击,可以惩处违法犯罪分子,教育相关当事人,使他们更加诚信的去行事,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2、从公证行业发展看公证中“两假”防范的必要性

  
  公证行业要取得长足发展,公证质量是关键。要保证良好的公证质量,必须坚决避免错证的出现,这样公证实务中“两假”的防范就成为题中之意和重中之重。只有严格审查当事人身份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充分的询问、调查核实当事人叙述的案件情况,最大限度的尽到公证员的审查义务和专家责任,这样才能更好的保证公证质量、树立公证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信誉。良好的质量和社会信誉可以赢得更多当事人对公证制度的信任,可以不断的增加公证业务量、扩大公证服务领域,从而推动公证事业的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

  
  3、从造假者心理看公证中“两假”防范的必要性

  
  公证中造假、用假者主观心理肯定为故意,然其故意要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直接故意者,心中想得就是要通过造假、用假骗取公证处或者交易相对人的信任,以达到其欺诈的目的,进而危害公证相对人的利益及破坏社会经济稳定、交易安全;间接故意者,可能是因为某些客观原因,如某些证据材料丢失一时很难补充,或者因为有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场,这样才造假、用假,以便顺利的办理公证事项,其一般不具有主观恶性或者主观恶性不深,目的也不是为了达到欺诈,只是想通过造假、用假尽快的办理相关事务,但是这样是有很大隐患存在的,为公证事项和交易安全制造了不稳定、不安全因素。对于第一种心态的人,因为其主观目的已经危害到社会秩序稳定、交易安全、侵犯了公证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时必须要提高警惕,一旦发现必须严厉打击,防止其危害社会,使其知道法律的权威和力量。对于后者,提高警惕是必要的,办理公证事项时要认真审核,对有此类问题的当事人要进行批评教育,讲明利弊得失,使其对公证建立正确的认识,以便以后能够模范的遵守法律法规及诚信道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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