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民事上诉法院审级职能再认识(上)

我国民事上诉法院审级职能再认识(上)


陈刚


【摘要】我国民事上诉审是参照苏联审判监督理论建立的,上诉法院的审级职能本应是上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审判决是否合法和有无根据进行审查,并据此定位上下级人民法院的审级关系。但因受诸般历史事情影响,我国民事上诉法院的此种职能至今未得到有效发挥,上级人民法院重复一审法院判案方式审理上诉案件的现象也因此未得到有效克服。藉助原始文献,重述我国民事上诉法院审查式上诉审的审级职能及设计原理,应可资立法者、学界讨论民事审级制度改革时参考。
【关键词】上诉审;审级关系;审级职能;审判监督
【全文】
  

引言


  

  依据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7条“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之规定,于四级法院二审终审制{下称“四级二审制”}之审级制度下,我国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审级关系属于审判监督关系。但因现行法未明确规定上诉法院审级职能之缘故,司法实践中,上级人民法院通常采一审法院判案方式对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判进行审判监督,抑或采重复一审法院“劳作”方式审理上诉案件,据此引发诸多有损司法制度公平高效权威之弊病。就有损司法公平而言,由于担当上诉审的上级人民法院于地理距离上远于一审法院,加之重复一审法院审判活动,据此给大多数当事人直接实施上诉活动带来的不便性就要高于一审法院,这种诉讼不便既增加了诉讼成本,又会妨碍当事人有效实施诉讼行为,进而从实质上破坏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且损害了司法制度的公平性。就有损司法高效而言,担当上诉审的上级人民法院数量总是少于一审法院,重复一审法院审判活动,就会增大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审理案件的负担,又因上级人民法院于人员编制上亦总是少于下级人民法院,从而形成积案并导致诉讼迟延,不便于当事人及时获得权利救济。就有损司法权威而言,上级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应当集中于审理级别管辖案件,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审判监督,而重复一审审判活动,不仅要分散上级人民法院处理重点工作的精力,同时也易使下级人民法院产生依赖心理——让上级人民法院代其履行正确适用法律和查明案件事实之职责,从而“草率下判”引致上诉率居高不下,使当事人对司法制度之权威抱有怀疑。上述问题皆因上诉法院审级职能不明确所致,目下,当从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之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立场完善之。


  

  近年来,学界有关民事审级制度及上诉制度的改革、“重构”之讨论热闹非凡,相关著述汗牛充栋,但研究套路多囿于藉西方发达国家新近审级制度改革之成果,言我国审级制度及上诉审之不足;或直接倡仿西方发达国家之立法例予以重构之。此类研究于学术积累上有些助益,但于法制建设上效用甚低。制度乃历史之产物,我国民事上诉审系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之一部,乃学习苏联法而成,其法理依据{审判监督理论}及制度设计皆有别于西方发达国家。是故,藉西方发达国家立法例,图我国民事上诉审所存不适应问题之解决,不仅于法理上难以周全,且于制度设计上无助。归根到底,我国民事上诉审所存不适应问题之解决,必须基于宪法所定四级二审制之审级制度,及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之审级关系,于实定法所定趣旨框架内寻求对策。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