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给付行政与行政组织法的变革

  

  3. 承担行政任务的私人


  

  除上述私法形式的行政组织之外,私人在给付行政中越来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例如,完全的市场化模式,即将行政任务完全交由私人实现,其往往通过企业化模式运作,政府在资金等各方面已不再直接参与。在给付行政领域,较为典型的两种方式为外包(Contracting out)及特许经营。外包适用于各个领域,包涵垃圾收集、基建服务、道路养护、街道清洁等各个领域。而特许经营则一般适用于各种场所的特殊使用以及具有垄断性特征的领域。这些方式的出现是各国行政改革所具备的共同点。这些方式的存在改变了原有的公共行政任务空间。


  

  此外,最为明显的特征在于,非营利组织和第三部门承担着越来越多的行政任务。一般而言,它们往往承担以下功能:从事社会公益活动、扶贫、保护环境、扶持弱势群体、帮助失学儿童、促进社区发展等,它能够有效地利用和配置社会资源。它一般被看作是国家官僚政治与精英管理的替代选择和政府与市场二者之间的公共领域。


  

  第三部门与非营利组织在我国立法中的表现,经历了从“社会团体”到“民间组织”的变化。根据 1989年10月国务院发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属于社会团体。由于单位制改革的逐渐深入,由国家兴办的事业单位开始部分转向由私人或社会资金兴办,20世纪90年代“民办事业单位”开始出现。国务院1998年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为“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政部原社会团体管理司也被改为“民间组织管理局”。


  

  从立法中来看,协会、基金会等都被纳入了第三部门。这一类型的组织在我国给付行政领域,尤其是社会保障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例如,各种慈善协会与社会保障基金等,这减轻了政府财政积累以及实际承担社会服务的压力。此类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可能也存在某种授权或委托关系。政府为实现自己的目标可将给付提供的职能委托给第三部门进行,也可以通过与协会或专业团体签订协议的方式实现职能委托。政府部门不再直接提供服务,而是由第三部门通过非政府组织通过平等竞争机制获得政府的资助,签订相关合同并履行相应义务。


  

  在目前行政改革中,第三部门的作用也是富有争议和令人关注的命题之一。例如,民间行业协会的发展与其自治性、政府对行业协会应持有的态度等。由于很多行业协会往往受控于业务主管部门,失去了其作为自治组织的应有之义。从未来的发展方向来看,强调协会的自立性,并要求政府更好地辅助第三部门是方向之一。例如,为社会公益事业,诸如福利院、养老院等设施提供减免税的优惠等。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