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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行政与行政组织法的变革

给付行政与行政组织法的变革



立足于行政任务多元化的观察

胡敏洁


【摘要】给付行政的发展,使得行政组织承担着多元化的行政任务。在这样的背景下,很多行政任务被不断交由私人承担,而一些私法形式的行政组织也开始出现。此外,很多行政任务也开始越来越依靠地方基层组织。由此,行政组织法的纵向职权以及横向职权如何配置,这都需要加以重新审视。
【关键词】给付行政;行政组织法;行政任务;多元化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一种学理概念,给付行政一词源自德国,大多被用于侵害行政,或维护秩序行政的对比上。[1]而作为一种对于社会现象的描述,给付行政被用来描述这样的社会背景,即伴随着国家职能的扩展,“行政法使行政与个人或团体之间产生了一种‘指导与服务性的’法律关系,来保障个人的福祉。”[2]此种背景下,越来越多地开始要求国家逐渐承担公民的生存照顾义务并积极地给予人民各种利益。例如,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的提供以及各类补贴、贷款等,国家的职能也日益由消极转为积极。从这层意义上来看,给付行政一词的出现是与国家行政任务的变迁密切关联。而行政任务一词意指,行政机关依据法规范所承担的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执行的所有事务。[3]随着福利国家及其给付行政的发展,行政任务日益逐渐多元化,这使得已有的行政组织无力承担更多的行政任务与功能。因此,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替代方式,例如私人开始在行政任务的实现中发挥更多作用。非政府组织等也开始承担越来越多的行政职能。在这种背景下,政府与其他组织之间如何协调以及原有的行政组织在横向以及纵向上如何分配职权,这都属于行政组织法所需要关心的问题。


  

  而传统行政法学研究往往更多的以行政行为为中心,更多的围绕行政行为的类型化及其诉讼问题展开。回溯相关文献,可以发现学者对于行政组织法的关注仍不足以应对行政任务的多元化背景。本文试图以给付行政为中心,描述伴随行政任务多元化中的给付行政对行政组织法提出的挑战及行政组织法的应因之道。


  

  二、行政组织型态的多样化


  

  给付行政及福利国家的发展,使得行政任务不在集中于传统的秩序维护,而更多的任务表现为社会公共福祉的提供。在传统的秩序维护阶段,为确保组织之间的相互协调与控制,行政机关的设置往往以科层制为中心。这种制度一旦确立,便总是运用其权力维护其地位,而不是促进变迁和革新。[4]而在给付行政领域,单一的依靠行政权力来实现行政目标,似乎已经变得力不从心。例如,政府与穷人之间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关系,其目标在于给予公民基本的生存保障或者更高层次的社会保险。而每个穷人要想获得社会保障金,往往需要进行一定的家庭调查,而由于地域不同,获得的社会保障金数额也可能不同。如果想要严格的划定某一界限,并严格依循某种组织设定规则,便容易忽略社会保障领域中的个性特征。而贫穷问题的解决,政府也并不能严格依循科层制来设定层层行政部门,很多情况下还需要依靠社会自组织的力量来实现行政任务。因此,在这种背景下,传统的科层制设定已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此外,由于给付行政通常不需要强制。因此,行政机关在选择以公法形式抑或私法形式来实现行政任务方面具有一定的选择自由。这种选择自由不仅与行政机构的组织形式有关,而且与给付或者使用关系的具体形式有关。[5]这种选择自由也使得行政组织的型态,由于行政机关的选择而变得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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