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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补偿: 首先,国家是跨区域资源调配决策的制定者,也是资源调配工程实施带来的整体经济格局优化、区域协调发展的最大受益者。实施西部生态补偿,有助于国家战略目标的实现,国家是西部生态补偿的最大受益者[10]。其次,国家补偿的合理性还在于国家是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国家以管理者的身份对自然资源的合法开发利用者征收生态补偿费,不但基于征收权,还基于所有者身份的主体资格。并且国家同时还负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公民生产生活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的义务。第三,国家是公共利益的必要提供者和生态补偿决策的作出者。西部生态环境要素和环境整体系统所提供的生态服务和生态价值,由于其消费的非排他性和供给的普遍性,具有典型的公共物品属性。只有国家在大尺度范围内对公共产品的供给,才符合全体国民的整体利益。西部脆弱生态区和生态屏障的功能定位,决定了西部整体生态环境对全体国民的福利的重要性,具有典型的国土大尺度范围的公共物品属性,实行西部生态效益的国家补偿具有内在的合理性。 国家补偿的形式有财政转移支付和政策提供两大类,包括以下内容:⑴国家以资源调配工程投资者身份对资源输入方征收资源使用费或资源税,专项用于资源输出区的产业调整和产业更新。⑵变传统项目扶持为产业扶持,根据西部资源禀赋,打造可持续的西部产业链,增强西部自身“造血”功能;⑶按照资源输出的资源成本、工程成本和环境成本的成本构成,适当对西部资源及资源产品输出进行价格补贴,提高西部资源价格竞争力,增强西部生态建设能力。⑷通过立法将跨区域资源调配生态补偿的补偿范围、对象、方式、标准等的制定和实施确立下来。建议首先由国务院出台政策指导意见,在此基础上颁布具有一般指导意义的《生态补偿条例》,然后在《条例》的基础上再进一步修改完善,力争出台《生态补偿法》作为我国生态补偿关系调整的基本法。⑸协调资源调配区域双方生态利益关系,指导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确立合理的生态效益有偿“输出”价格和支付机制。⑹颁布产业结构调整、东中西部产业互补与产业转移指南,指导东部替代补偿的产业转移和异地开发形式,增强西部“造血”功能。 (二)资源调配区域双方的横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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