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然正义与环境公平:西部生态补偿的法理基础
如果将社会法视野中的环境资源关系移植到自然法领域,在人与“生态系统”所缔结的自然法契约中,作为拥有“超自然力”的人具有对“环境”的义务。在人与自然的契约关系中,人类对天然生态系统的意志选择和有意识的对其的干扰,必须以保持地球生态环境系统平衡、安全为前提。人类作为地球生态系统的子系统,必须对全局系统中人为制造的耗损进行功能补偿。因此,人类对自然造成的干扰——尤其是人类作为“超自然人”对自然超负荷的改造造成的干扰,应由人类承担恢复或重建生态系统、修复生态系统功能的责任。 [4]人类如果懈怠对“自然”的“责任”,则人类违反了自然法的自然正义。因此,社会人必须信守其在自然契约关系中的自然义务,承认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社会法”理性价值,赋予生态系统以新型的社会法地位。
环境公平是指在环境资源的使用和保护上所有主体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有同等的义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时,负有责任防止对环境的损害并尽力改善环境;除有法定和约定的情形,任何主体不能被人强加给环境费用和环境负担;任何主体的环境权利都有可靠保障,受到侵害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对任何主体违反环境义务的行为予以及时有效的纠正和处罚。 [5]在我国“七五”和“八五”计划期间,因发展资金短缺,国家投资政策向东部倾斜,减少了西部的发展资金,实际也牺牲了西部的发展利益。同时在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下,西部也走了一条资源开发为主的道路。因此现在东部地区的经济快速增长是建立在西部低廉资源、能源支撑基础上的。其结果是,一方面因价格改革时间上的差异性,东西部地区产品在长期内存在不平等交换;另一方面,西部在为东部的经济发展承受着巨大的环境资源耗费成本,而收益却都奉献给了东部,造成了极大的不公平。在东西部不平等的发展关系上,西部形成了以粗放式的矿产资源开采与加工,能源项目,高耗能产业为主体的产业格局,不仅导致了西部生态环境的整体退化,而且也给全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环境公平的理论内涵不仅要求作为生态服务功能的受益方的东部适当为西部生态恶化“买单”以解决历史负债问题,亦要求在继续享受西部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同时,要承担西部生态建设的支出费用和西部因丧失发展机会而付出的机会成本。
(四)自然资本论:西部生态补偿的经济学基础
美国知名能源专家埃默里·洛文斯和亨特·洛文斯1999年在其合著的《自然资本论》中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最大的缺陷就是造成人与自然的分离。因为无知与贪婪,人类从自然界索取了大量资源,却没有对自然做任何补偿,也没有把自然对生产的贡献计算在内,与自然有关的资源长期处于低价甚至免费的状态,致使自然资源日益稀缺,严重的资源、环境危机已经出现。面对这一问题,近年来,西方经济学家突破传统的经济学理论,根据对财富创造的作用,提出自然资本概念,认为生态系统提供的生态服务是一种资源、一种基本的生产要素,这种生态价值的载体就是自然资本。其实质为人造自然资产,宏观上包括:自然资源总量、环境自净能力、生态潜力、生态环境质量。自然资本论的基本观点有:⑴生态系统所提供的生态效益(生态服务)的价值是一种社会资本,具有资本的一般自然属性,可以按资本的规则运行。⑵自然资本具有生态的基本属性,必须遵循生态规律。自然资本是资本寻租的本性与生态系统平衡协调性的结合。自然资本既需要经营,也需要补偿,自然资本补偿的核算是自然资本核算的真正目的。⑶自然资本作为非人力形成的物质财富,其权益的归属应当是社会,而不仅是其所在地。对自然资本的损害表面看来涉及一个经济主体或一个地域的利益,实际上承受负外部性的主体已超出产权交易双方,涉及对自然资本均拥有产权的各方,即涉及由自然生态规律决定的其他关联性主体。按照自然资本论的基本观点,对自然资本的消耗需要建立补偿制度和补偿机制,以弥补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资源损耗和环境破坏,维持自然资源的存量,保证资源与环境能够满足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对自然的投资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不断保持自然资本的增值,以使得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自然环境以更好的产出服务于人类社会;其二是保证生态建设者和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激励人们从事生态保护,从而保持自然资本的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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