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学上的水资源包括淡水和海水,但在法学理论和立法体系中,海水资源及其环境一般不包括在水资源法的范围内,而是被列入海洋法或国际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2条规定:“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淡水资源是一种有限的地球生态中的水,它来源于大气降水,以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水的形式存在。水资源是一国的重要自然资源,它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我国为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提出了“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6]的指导思想。为了做到对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国家应当“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7]一个地区的水资源是否短缺,主要看该地区的水资源条件与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是否协调。总体上我国是一个缺水的国家,有专家预言:水资源的短缺将是中国21世纪面临的最重要问题。面对这一严峻状况,我国的水资源管理者要尽最大的努力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分配,提高水的有效利用率,争取做到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尽快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的机制,保护有限的水资源。
二、当前我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陆续颁布的包括
水法、
水污染防治法、
防洪法和
水土保持法等一系列有关水资源的法律制度为我国水资源的保护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是,长期以来水资源管理方面的执法却难以准确到位,致使目前水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中存在着许多方面的问题。“水质污染加剧,水量日益减少,生态环境劣变”的状况可以说是我国水资源问题的一个缩影。追根溯源,这些现象的存在主要是由于人们对水资源的经济和环境价值认识不当,国民只注重水资源的经济价值而忽视其环境价值。澳大利亚学者阿勒克斯·加德纳在讨论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时把水资源使用区分为“环境用水和经济用水”[8]。这两种用水追求的正是水资源的环境价值和经济价值这两种不同的价值。20世纪70年代之前,在世界范围内起支配作用的是一种功利主义的传统的环境价值观,它以人类中心主义为价值取向,以人统治自然为指导思想。在这样的观念影响下,自然资源被认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于是,环境与资源都被当作所有权客体加以管理和利用。在我国,由于发展经济的压力,这种资源观念更是长期占据主导地位。长期以来我们只顾一味地追求对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而对其环境价值的保护几乎不加顾及,导致人们对水资源的利用浪费现象严重,引发生产者对地表水以及地下水的过度开采和滥用,形成局部缺水和用水浪费并存的怪现象。从而导致了许多江河断流,原有的湖泊和湿地减少,水质受到污染,水土流失严重,洪涝灾害频繁等日益严重的水生态环境恶化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