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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的理论蕴涵与制度安排

【作者简介】
史玉成,甘肃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法学。
【注释】

基金项目:本文是2007年度教育部后期资助项目《和谐视野下环境法的理念更新与制度构建》(项目批准号:07JHQ0015)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比如,早在2003年3月“两会”期间,致公党中央向大会递交了《关于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建议》的提案。以后历次“两会”期间,都有众多代表、委员、专家、官员就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议案或发表见解。
1968年,美国环境保护主义者加勒特·哈丁在《科学》杂志中以寓言的形式,给我们讲述了一个生动的故事:“一片草原上生活着一群聪明的牧人,他们各自勤奋工作,增加着自己的牛羊。畜群不断扩大,终于达到了这片草原可以承受的极限,每再增加一头牛羊,都会给草原带来损害。但每个牧人的聪明都足以使他明白,如果他们增加一头牛羊,由此带来的收益全部归他自己,而由此造成的损失则由全体牧人分担。于是,牧人们不懈努力,继续繁殖各自的畜群。最终,这片草原毁灭了。”这便是我们常说到的“公有地的悲剧”。可见,如果一种资源的所有权没有排他功能,那么就会导致公共资源的过度使用,最终使全体成员的利益受损。
“搭便车”问题最早由休谟在1740年提出。他认为在一个经济社会,如果有公共物品的存在,免费搭车者就会出现;如果所有社会成员都成为免费搭车者,最终结果是谁也享受不到公共产品。由于政府无法了解每个人对某种公共产品的偏好及效用函数,再加之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使得人们可能从低呈报其获得收益而减少其对公共产品的出资份额(缴税额),而这样做并不会减少他将要获得的收益。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人们完全有可能在不付任何代价的情况下享受通过他人的捐献而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效益,即出现了“搭便车”现象。
作为一种新型权利,公民环境权的内容目前还未能构建起一个成熟、完善的理论体系。由于公民环境权的概念模糊,主体不确定,范围界限难以廓清,无法具体化,且与传统法律权利如生存权存在着交叉和冲突的地方,学者们对其性质、内容、保障救济方式等还存在着诸多理论争议。
“环境正义”认为,环境伦理在使用“人类”这样的一个全称的名词的同时,实际上谋取了与他们有差异的种族、阶层或性别团体的代表权,使之被湮没在无差别主体的抽象论述之中,正是出于对这一举动的严厉批评,台湾学者纪俊杰指出:“我们没有共同的未来”。参见纪骏杰:《我们没有共同的未来:西方主流“环保关怀的政治经济学》,《台湾社会研究季刊》,1998年总第31期,第141页。
沈满洪、陆菁:《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载《浙江学刊》2004年第4期。
李爱年、彭丽娟:《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及其立法思考》,载《时代法学》2005年第3期。
吕忠梅:《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出版,第355页。
杜群:《生态补偿的法律关系及其发展现状和问题》,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3期。
李爱年、彭丽娟:《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及其立法思考》,载《时代法学》2005年第3期。
曹明德:《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简论》,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
李挚萍:《环境法的新发发展——管制与民主的互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8月出版,第317页。
张建伟《生态补偿制度构建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曹明德:《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简论》,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
钱水苗,王怀章:《论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构建——从社会公正的视角》,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杜万平:《完善西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龚亚真:《世界各国实施生态补偿的经验对中国的启示》,载《林业科技管理》2002年第3期。
李爱年、彭丽娟:《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及其立法思考》,载《时代法学》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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