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观以上各种观点,对生态补偿概念的理解侧重点各有不同,但较为全面地反映了生态补偿的理论来源、目的、内涵、范围等。(1)以上概念的理论来源是一致的,即生态补偿是建立在生态系统平衡理论、生态资本理论、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理论、权利义务对等理论基础之上的。(2)生态补偿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或恢复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或生态价值,鼓励环境保护抑制生态破坏,使资源和环境被适度、持续地开发、利用和建设,从而达到经济发展与保护生态平衡协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标。(3)生态补偿的内涵,包括以下三个基本层面,即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与治理;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采取惩罚性措施;对因保护环境而丧失发展机会的社会群体进行经济补偿。实际上,对生态补偿的范围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第一是对生态环境的补偿,即对物的补偿,补偿的方式一是直接进行的恢复、补充生态功能和生态效益的活动,即对已经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治理、修复、整治;二是间接进行恢复、补充生态功能和生态效益的活动,即减少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活动。第二是对在生态环境的直接补偿活动中做出贡献者和利益损失者所进行的经济补偿,即对人的补偿。(4)生态补偿的实施,需要国家或社会主体之间通过一定的途径,由生态建设或生态保护的受益者向环境利益受损者给予一定的补偿。
上述概念的界定从不同角度揭示了生态补偿的法律涵义,均有一定的合理性。本文无意对生态补偿重新下一个定义。笔者认为,探讨生态补偿的法律涵义,应当运用法律分析的方法,从环境资源法律的基本概念、原理、原则入手,对生态补偿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以厘清生态补偿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下文将以此为出发点,对生态补偿的法律要素做进一步的深入分析。
三、对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基本要素的应然分析
(一)法律制度在生态补偿利益协调机制中的优先性
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在很大程度上是人们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不同的利益诉求的冲突引致的,生态补偿实质上是一种针对环境问题的利益协调与平衡机制。通过对不同主体的不同利益冲突和利益诉求进行动态的利益协调,确认利益主体的合法利益,抑制环境冲突和环境不当诉求,是解决环境问题、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根本途径。在社会利益协调的诸多途径如经济途径、观念途径、制度途径中,创设并运用法律制度,设定不同利益主体的环境权利和义务,把生态补偿机制的运行纳入法律制度的保障,无疑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
生态补偿的理论研究成果向我们昭示了生态补偿利益协调机制的路径选择:生态学理论中所探究的生态效益补偿为法律制度中的生态效益补偿指出了一条路径和应遵循的一般规律;经济学上的生态效益补偿则从经济学的角度揭示了法律制度中的生态效益补偿的障碍根源和应当解决好的问题;法学则以公正作为首要的价值目标,体现在生态补偿制度中,以权利义务的平衡与协调为逻辑起点,彰显了浓厚的人文关怀。通过法律制度的协调和保障,可以有效降低政策协调、经济协调和观念协调的主观随意性和变动性,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持利益制度和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强调法律制度协调机制在生态补偿机制中的重要性和权威性,对于整个生态保护和建设的可持续性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