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生态补偿的理论蕴涵与制度安排

  
  二、不同学科视域中生态补偿涵义之解读
  
  在不同的学科视野中,基于理论基础、价值目标与基本理念的差异,生态补偿的涵义是不尽一致的。
  
  (一)生态学和经济学意义上的生态补偿
  
  生态学理论侧重关注生态系统的内部自然规律的演替,并以此为出发点,试图通过规制人类的消费和生产活动,使人的行为合乎自然规律并趋于理性化。在生态学视野中,生态补偿是以“自然生态系统”为研究对象的,《环境科学大辞典》对“自然生态补偿”(natural ecological compensation)的概念解释为:“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或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或可以看作生态负荷的还原能力。”也有人将其定义为,自然生态系统对于由于社会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所起的缓冲和补偿作用。
  
  经济学以效率作为终极价值目标,在对生态补偿经济调整机制的探究中,侧重对人们生态开发与利用、维护与建设这一社会行为的过程描述,侧重围绕效率核心就克服环境外部不经济性、解决环境问题做出制度安排。如有学者认为,生态补偿是指“通过对损害(或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行为的成本(或收益),从而激励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还有学者认为,生态补偿是通过一定的政策手段,实行生态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让生态保护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通过制度设计解决好生态产品这一特殊的公共产品消费中的搭便车现象,激励公共产品的足额提供,通过制度创新解决好生态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激励人们从事生态保护投资,并使生态资本增值。[6]统观各说,较为一致的看法是,生态补偿是我国防止生态资源配置扭曲和效率低下,使外部成本内部化的环境经济手段。
  
  (二)生态补偿的法律蕴含
  
  法律制度中所指的生态补偿,侧重于从公平、权利和义务的角度对于人类在进行社会生产和生活时超出自然环境系统的承载能力的人为干扰如何进行人工处置和控制时所担负的一种支出所做出的要求,以达到减轻和分担自然环境系统压力的目的。[7]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生态补偿”的定义至今尚未统一。早期的环境法理论研究中,常把生态补偿作为生态环境加害者支付赔偿的代名词,如污染者付费等。1998年长江流域洪灾后,随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在法律上的确立,生态补偿更多地指对生态环境保护者、建设者的财政转移、物质性惠益给付的补偿机制。查阅各类文献资料,法学界有关生态补偿概念的主要观点有:(1)吕忠梅教授认为,生态补偿从狭义的角度理解就是指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广义的生态补偿则还应包括对因环境保护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的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以及为增进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费用的支出。”[8](2)杜群教授认为,生态补偿指国家或社会主体之间约定对损害资源环境的行为向资源环境开发利用主体进行收费或向保护资源环境的主体提供利益补偿性措施,并将所征收的费用或补偿性措施的惠益通过约定的某种形式转达到因资源环境开发利用或保护资源环境而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主体以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的过程。”[9](3)李爱年教授认为,生态效益补偿是指为了保存和恢复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或生态价值,在一定的生态功能区,针对特定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所进行的补偿,包括直接对生态环境的恢复和综合治理的直接投入,以及该生态功能区区域内的居民由于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丧失发展机会而给予的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扶植。”[10](4)曹明德教授认为,生态补偿包括以下两层涵义,一是指在环境利用和自然资源开发过程中,国家通过对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收费以实现所有者的权益,或对保护环境资源的主体进行经济补偿,以达到促进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目的;二是国家通过对环境污染者或自然资源利用者征收一定数量的费用,用于生态环境的恢复或者用于开发新技术以寻找替代性自然资源,从而实现对自然资源因开采而耗竭的补偿。[11]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