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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的理论蕴涵与制度安排

  
  (二)经济学的维度:从“公有地的悲剧”到“生态资本理论”
  
  1、公共产品理论。在经济学理论中,根据产品是否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可以把社会产品分为私人产品和公共物品。私人产品是既有排他性又有竞争性的产品,公共产品是有竞争性而无排他性的产品。公共产品的“有竞争性而无排他性”的特性,使得它在使用过程中容易产生两个问题:“公地的悲剧”[2]和“搭便车”[3]问题。很多环境要素(经济学上谓之生态产品),如清洁的空气和水、石油矿藏、野生动物等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公共产品。作为公共产品的生态产品,消费中的非竞争性往往导致过度使用,从而出现“公有地的悲剧”;而消费中的非排他性往往导致供给不足。政府管制和政府买单是有效解决公共产品的机制之一,但不是惟一的机制。如果通过制度创新让受益者付费,那么,生态保护者同样能够像生产私人物品一样得到有效激励。
  
  2、外部效应理论 。经济学中的外部性是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对其他消费者或生产者施加的超越主体范围的利害影响。当私人的成本和获益不同于社会的全部成本和获益时,外部性问题便产生了。外部性有两类,一类是造成成本的负外部性,另一类是造成利益的正外部性。外部性问题是在产品或服务的成本或收益无法排他(或排他成本极其高昂或没有必要排他)的条件下,交易成本又很高的情况下发生的。在存在外部性的情况下,无论是正的外部性还是负的外部性,都使实际的市场均衡价格低于理想的效率状态下的市场均衡价格,这是由于其中的部分或全部的成本或获益没有计入价格的缘故。外部性问题出现时,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即出现市场失灵,一方面环境污染得不到控制,生态环境不断恶化,而那些污染企业还在毫无顾忌地源源不断的排放污染物;另一方面像路灯、灯塔、高速公路等这些存在正外部性的产品或服务的产量不足。这时,这就必须依靠外部力量,即政府干预加以解决。政府可以通过税收与补贴等经济干预手段使外部性“内部化”。比如一方面由政府对造成负外部性的生产者征税,限制其生产;另一方面,给产生正外部性的生产者补贴,鼓励其扩大生产。这样,在利润最大化原则作用下,生产者从各自利益出发,会将其产量调整到价格等于社会边际成本之点。外部效应理论在生态保护领域已经得到广泛的应用,例如排污收费制度、退耕还林制度等就分别是征税手段和补贴手段的应用。相对而言,对负外部性的征收手段用得多一些,而对正外部性的补贴用得少一些。要激励人们从事具有正外部性的生态保护行为,补偿机制不能少。
  
  3、生态资本理论。根据资源价值理论,生态环境与资源是有价值的。生态系统提供的生态服务应被视为一种资源、一种基本的生产要素,所以必然离不开有效的管理,而这种生态服务或者说价值的载体即所谓的“生态资本”。生态资本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能直接进入当前社会生产与再生产过程的自然资源,即自然资源总量(可更新的和不可更新的)和环境销纳并转化废物的能力(环境的自净能力);自然资源(及环境)的质量变化和再生量变化,即生态潜力;生态环境质量,这里是指生态系统的水环境质量和大气等各种生态因子为人类生命和社会生产消费所必需的环境资源。而整个生态系统就是通过各环境要素对人类社会生存及发展的效用总和体现它的整体价值。随着生态产品的稀缺性的日益突现,人们意识到,不能只向自然索取,而要投资于自然,利用资源环境就要支付相应的补偿。要改变以往通过过度使用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把本应自己支付的成本转嫁给整个社会以及子孙后代来增加自己的盈利。重新评价和测算生态价值和生态利润,通过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来促进设立新的资源价值观念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实现自然资源市场化,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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