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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的理论蕴涵与制度安排

生态补偿的理论蕴涵与制度安排


史玉成


【摘要】在不同学科的研究视野中,生态补偿有着不同的理论蕴涵。生态学理论所探究的生态效益补偿为法律制度中的生态效益补偿指出应遵循的一般规律;经济学上的生态效益补偿则从成本效益的角度揭示了法律制度中的生态效益补偿的障碍根源和应当解决好的问题;法学则以公正作为首要的价值目标,体现在生态补偿制度中,以权利义务的平衡与协调为逻辑起点,彰显了浓厚的人文关怀。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应然逻辑构成要素应当包括生态补偿的主体、补偿的标准和补偿的方式等。

【关键词】生态补偿;理论蕴涵;法律制度
【全文】
  20世纪90年代以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将生态补偿问题纳入法律的制度化规制,正在日益受到理论界、实务界乃至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1]通过建立并有效实施生态补偿机制,协调好生态环境建设区的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是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正如有专家指出:“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防止生态资源配置扭曲和低效率的必由之路”。本文试图从通过分析生态补偿的基本理论蕴涵,对生态补偿的制度路径和法律体系下生态补偿的制度安排做一探析。
  
  一、生态补偿的多维度理论基础
  
  生态补偿最初源于自然生态补偿,指自然生态系统对干扰的敏感性和恢复能力,后来逐渐演变成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法律手段和机制。在不同学科视野中,研究者从不同的学科需要和角度对生态补偿的理解不尽相同。为探究生态补偿的基本涵义及原理,我们对生态补偿的生态学、经济学、法学等不同维度的理论基础做一分析。
  
  (一)生态学的维度:生态平衡理论
  
  任何一个正常、成熟的生态系统,其结构与功能,包括其物种组成,各种群的数量和比例,以及物质与能量的输出、输入等方面,都处于相对稳定状态,这种状态就是生态平衡。生态平衡是靠一系列反馈机制维持的,物种循环与能量流动中的任何变化,都会导致系统向进化或退化的方向变化,这种变化又可以通过反向作用,最终使原有平衡得以保持。能量流动与物种循环可以通过多渠道进行,有些渠道之间可以起相互补偿的作用,一旦某个渠道受阻,其他渠道有可能替代其功能,起着自动调节作用。当然,这种调节作用是有限度的,超过这个限度就会引起生态失调,乃至生态系统的破坏。影响生态平衡的因素既有自然的,也有人为的。自然因素如火山、地震等常常在短期内使生态系统破坏或毁灭,受破坏的生态系统在一定时期内有可能自然恢复或更新。人为因素包括人类有意识“改造自然”的行动和无意识造成对生态系统的破坏。例如,砍伐森林、疏于沼泽、围湖垦田和环境污染等,这些人为因素都能破坏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引起生态失调。根据生态学理论,要把流域(或区域)生态当作整体系统来研究,通过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来协调和理顺系统内各要素的关系,改善系统的物质能量流动,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实现整个流域或区域系统的最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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