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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水污染探析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从水污染探析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The analysis of environment public welfare lawsuit systems construction from the water pollution


宋金玉


【摘要】全国人大通过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后,新的《水污染防治法》有许多关键性的进步,也在很多方面取得了突破。但新法的修订还有些遗憾之处,如:新法没有采纳“按日计罚”,此操作好能使企业不敢轻易去违规操作,从而使新法的目的得到实现。同时,新法没有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规定,这是新法的很大遗缺,本文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及必要性进行探讨,希望能对以后的水污染法律法规及其他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所参考。

【关键词】水污染;公益诉讼;按日计罚
【全文】
  环境公益诉讼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着眼于对损害环境公益行为的抑制和预防。作为一种环境司法救济手段,它可有效的弥补环境行政执法手段不足,有力制止环境侵权行为,从而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公平。目前,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如水污染纠纷,造成一定群体利益的损害,鉴于在我国传统诉讼理论指导下创制的法律,不能有效地约束和制裁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我们有必要在传统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环境公益提供有效保护。在《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中应该允许社会团体,环保组织或其他没有受到水污染伤害的人和组织对污染者和不履行法律职责的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述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权益救济方式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的违法行为或不行为,使环境公共利益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与传统的环境侵权私权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诉讼功能、诉讼资格以及诉讼程序均有其独有特征。其一,环境公益诉讼中受到侵犯的环境权益不是一般的个体环境权益,而是环境公共利益,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其二,环境公共利益不限于实际损害的发生,更注重环境预期损害的预防,因而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与一般诉讼的事后救济不同,更多地体现在预防方面;其三,环境公共利益的广泛性决定这一诉讼原告应当是多元性的,只要行为人侵害了环境公共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起诉违法者,原告的范围比普通民事、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广泛得多,此外从诉讼结果上看,由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讼目的不是直接的本人利益救济,因此原告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特殊的,原则上不承受法院裁判结果的直接拘束;其四,由于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不仅涉及到一般的环境公益损害赔偿,还可能涉及到行政机关的环境管理行为以及严重的环境违法情形,因此,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环境公益诉讼可能会分别适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刑事诉讼程序,相应的环境责任形式也是多样性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都可能加以适用。最后,在具体的诉讼程序设置中,由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起诉的诉讼利益是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原告的诉权不能象一般诉讼原告那样处分自己的权利,其诉讼处分权应当受到相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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