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需要澄清的是,笔者并非主张狭隘的本土主义或民族主义。其实源于百年以来的法律移植历史,当代中国刑事诉讼法学本质上属于舶来学科。从整体学科体系到具体论证框架和细节概念使用,基本上都直接源于西方(包括前苏联)。面对这种“西方血统”的制度和理论,如果严格坚持所谓本土主义或民族主义,只能回归故纸堆里进行历史考据,难以对现实作出有价值的回应和指引。因此我们必须承认,即便是面向中国实践的法学研究,也必须适度借鉴西方理论,毕竟后者也(才)是与中国司法“同宗同源”的产物。
四、面向中国实践:审判模式研究的中国立场
正是基于这种反思,陈瑞华主张诉讼法学研究应当“以世界的眼光研究中国的问题”,而且重点在于真正发现中国的问题。[28]苏力则更为鲜明地主张“面向中国的法学”,“一定要(但并不是只能)研究中国问题,且要有自己的眼光,追求(能不能得到则是另一回事)自己的发现。”[29]邓正来也在批判现代化范式、“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的基础上,提出中国法学应当着眼于建立“中国法律理想图景”。[30]简单说来,中国法学应当面向中国自己的问题,观照中国法律尤其是中国司法的现实,提出真正有解释能力和指导意义的理论;至于西方的经验或教训,除了作为参考和借鉴之外,其实并不能够也不应该成为证成中国理论的根据。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面向中国的法学不仅仅是面向中国的制度——虽然制度是法学研究的直接指向,而是需要首先面向中国的实践。正如黄宗智所言,中国的社科研究其实“正被两种对立所主宰。一是西方化和本土化的对立,现在已经高度意识形态化和感情化,成为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一是与此相关的的理论和经验的对立,等于是把理论和经验截然分开。”[31]因此仅仅超越西方化/本土化还不够,还必须透过理论观照经验,回到中国的实践当中去。
笔者认为,面向中国实践的审判模式研究,首先必须关注法官心证的形成过程。正如龙宗智所言,“在法的空间中,有法律程序的展开,控辩活动的推进,以及不同诉讼角色的扮演,而其围绕的中心,是法官对案件实体的心证形成。”[32]审判中心主义或是庭审中心主义因此也成为学界长久呼吁的目标。[33]法官判决是所有诉讼活动的直接目的和终点,也是整个诉讼过程的最高潮。以法官判决形成机制为核心来理解刑事诉讼,无疑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基于这个角度,笔者认为只有切实观照法官心证的形成过程,才能真正了解刑事诉讼的真实运作;也只有把握法官判决的具体形成机制,才能提出真正有解释能力和指导意义的关于审判模式的理论模型。
其次是要把法官当“人”对待。也许西方法治国家尤其是英美诸国可以将法官视为“法律帝国的公卿大臣”,[34]或者是“人民与贵族之间的天然锁链”;[35]但是基于中国特殊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结构,[36]一定要把法官还原为真实的“人”,而非仅仅是抽象的“裁判者”。要正视这样一个现实:法官个人或法院的利益往往会渗入个案的处理当中,并现实地影响到裁判的程序和结果。法官判决因而并非单纯的技术判断,而是融合价值判断和利益权衡的复合过程。正是因此,中国实践中的审判模式必然呈现诸多法官作为“人”的利益和情感。
再次是要还原法官的真实活动空间,跳出法庭审判这一狭窄的视角,将法官和诉讼置于更为宽广的社会背景下来考察,以便发现那些虽在法庭之外但却现实影响法官意志的因素。其中主要有两种视角,一是要正视法官作为法院这一威权化的官僚组织之一员的现实,二是要承认法官作为社会关系网络之一节点的背景。如果仅仅就法庭说审判,最终可能只会得出虚假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