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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体制的法理探讨

  
  二 当代救济法律体系

  
  救济是权利的保障,救济作为权利的“护身符”为保障权利的实施和维护权利的尊严发挥积极作用。所谓救济,是当事人权利受到现实损害或存在现实危险状态时,可获得补偿来停止损害继续发生或恢复先前权利圆满状态的行为。而救济权是权利受到减损,当事人主张请求恢复权利侵害前圆满状态的一项权利。

  
  从法律主体来看,当事人双方既可以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救济关系,也可以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救济关系。救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救济是自然人、单位、国家以及其他组织相互间的救济权利义务关系;而狭义上的救济仅是自然人、单位与国家之间的救济。(本文侧重于广义上的法律救济)

  
  从救济的性质上看,可划分为公法领域救济和私法领域救济。公法领域的司法救济系存在于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救济关系。包括《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的赔偿行为,以及涉及公益事务的以国家为当事人主体的民事诉讼部分。国家作为赔偿主体是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导致的相关主体权利受损风险以及不良后果。《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时,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另一方面,私法领域的救济。它主要是民商事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救济,是一种法律措施,是多样的行为表现。私法领域救济解决的途径也具有多样性:和解、协商、仲裁、诉讼。通过这些途径当事人可以获得权利的救济。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救济法律法规主要散见于各种单行法律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它们分别规定相关领域内的纠纷解决方法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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