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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体制的法理探讨

  
  西方法制是以民法为主要内容的大陆法系,以及以判例法为核心的普通法系,平等、自由是权利主要内容,而救济则成为权利的重要保障。欧洲大陆早期是城邦式的国家,分散式的政权,没有形成长期的大一统局面,城邦与城邦之间本着互信原则平等交往。这促成了思想的开放,学术的自由,由此大批的哲学家、法学家随之诞生。西方的学院教育开启了现代教育的先河,成为社会发展的助推器。它培养了大批开明知识分子,创立了各式各样的学术流派,他们的思想、观念逐渐被社会采纳,对西方民主法制建设起到关键作用。“从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以及古罗马时期基督教的创世平等观中,都可以看到人们追求自身权利的痕迹。而后,在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本主义思潮和宗教改革的影响下,终于在古典自然法的学说中的一次确立了系统的天赋人权理论,开创里人类权利理论的新篇章。”[ii]救济思想就产生于西方发达的商品经济之中,商品交易的浅规则要求诚信、平等、自由、公平等原则。在不断的发展演变中,这些观点纳入法制观念体系,主导着西方社会。当权利无法得到实现时,必然以这些原则理念作为出发点,探求权利救济的保护,救济权成为解救问题的有效诉求。

  
  当代西方国家在经济法律制度等方面仍处于领先地位,西方先进法律文化理念仍有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不可否认,我国现代化理念广泛移植了西方发达国家进步因素。“法律文化也不例外,法律现象不仅是文化的产物,也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文化的迁移,不可避免的引发法律文化的变迁与转型。在人类法律文化的历史长河中。这种变迁的态势,或者是由衰退转向兴盛,或是由兴盛转向衰退,抑或是由兴盛转而衰退,抑或既有兴盛的局面。” [iii]“目前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借鉴吸收其合理理念,有其合理一面。作为现代法制建设的综合性价值目标的“法治”,尽管包含着许多方面,但首先是一种观念。这种观念虽然其中有些相对稳定的东西,但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因时因地而异。”[iv]救济法律思想借鉴移植了西方文化中的合理因素,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吸收、消化外来文明,创新和发展本土法律观念。并不是仅仅嫁接西方先进法律思想,而是实现西方法律先进理念与本土文化的接轨融合。

  
  中国社会缺乏救济权思想的传统,中国传统的思想制约着这现代法治理念。当前我国法律制度建设中,法制体制与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相比之下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在法治建设中,立法活动要保障立法质量。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法律不能成为了一纸空文。救济权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手段,保障救济权是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明确、认可救济理念与建立、完善救济体制是十分必要的,保障当事人权利,实现法的价值;这有利于推动法治建设,增强当事人法律主体的意识,升华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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