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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体制的法理探讨

救济体制的法理探讨


张庆庆


【摘要】法谚: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然救济效果与权利圆满状态存在不协调性。理论上,权利受到救济后的效果可划分为三种情形:救济效果优于权利圆满状态;救济效果与权利圆满状态趋同;救济效果弱于权利圆满状态。司法实务中,救济效果弱于权利圆满状态问题突出。从应然角度看,行使救济的目标是恢复权利受损害前的圆满状态,甚至优于权利圆满状态。只有达到如此效果,才能从真正意义上保障权利,减少权利受损的概率。
【关键词】救济权;救济立法;救济体制;司法公正
【全文】
  
  一、 救济思想的学理溯源

  
  救济理念制度来源于西方法律思想文化,它是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产物。近代我国立法引进西方救济观念,逐步确立了救济法律体系。救济体制对于中国法制来说完全是件“舶来品”,中国本土并未形成系统的救济理念。其重要原因在于中西思想文化的差异性,中国文化是源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农耕文化,思想上“安土重迁”,形成的是具有浓厚中央集权色彩的专制统治法制理念,个人意识、权利观念淡薄。相反,西方法律思想文化根源于简单商品交易下的商品经济,商事活动频繁,商事规则被赋予平等、公平、自由的权利诉求。西方国家并未建立起长期的统一的专制主义集权国家,而是分权制衡的政府形态。李大钊在其发表的《一院制与二院制》一文中阐释了东西方文化差异的缘由。“以何因缘,东西之文明之生活,各驰一端,适相反对?此其故因甚复杂,而其最要之点,则在东西民族之祖先,其生活之根据不同。东方之生计以农业为主,西方之生计以商业为主。惟其务农,故利于固定;惟其经营商故利于流通。惟其固定居处之久也,故血流日繁,而庞大之家族主义可以盛行;惟其流通之远也,故族系日分,而简单之个人主义于以建立。”[i]

  
  中国法律传统、法律思想、法律文化、法律观念有其自身特色。中国古代法制是高压式的专制统治与绝对义务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律仅是统治者维护其统治的工具,人民是没有自由权可言的。人民权利是无法得到保障的,也缺乏救济权的现实基础。中国古代法律,法与律是分离的,所谓法律主要是讲“律”的,及是刑律。中华法系是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律规范体系——刑法镇压思想根深蒂固。统治者以律作为凌驾于人民头上的“刑具”,严格限制人民的思想、行为和活动。重刑主义一直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权力高度集中的体制,抹煞了民主与法制的萌芽,人民生活在痛苦之中;风险自担,没有法律上的权利,而完全是受法律束缚的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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