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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只是领导协调部门 不能对具体案件作出决定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在此并非想指责法官、检察官,更不是想为警察推卸责任。而是想说明,佘祥林冤案的形成,并非是哪个人、那个职业群体的单独过错。正如许多法学家早就指出的,佘祥林一案所折射出的是中国司法的观念之弊、体制之弊、制度之弊,更大一点说是政治制度之弊。作为个人,每个参与办案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只是中国司法这台高速运转的国家机器上的几个零件,在既定的运行轨道上,他们又有多少选择?换句话说,即便换成你我,难道就能保证此案不办错?设想一下,面对层层加码的“限期破案”“命案必破”,面对上级领导批示和政法委的协调定案,面对受害家属的联名上访,面对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要求,不管换成谁,又能保持多少独立的判断和理性的抉择?

  
  现在,步佘祥林冤假错案的后尘,又出现了赵作海冤假错案,从1997年10月8日下午,荆门市政法委关于佘祥林案的协调会,到2002年八九月份,商丘市政法委组织一个关于赵作海案的专题研究会,时间间隔不足五年,由于上述两个会议的决定,使得佘祥林、赵作海都受到了十一年之久的冤狱之苦。也使此两起冤假错案涉案的公检法人员遭追查。潘余均事件绝对不能再次发生!沉痛的教训确确实实的应该吸取啦。为此,我已于2010年5月17日发表了《声援赵作海强烈要求把王师烂引渡回国接受人民的审判》的博文。真心希望“杀妻冤案自杀民警盖棺无定论”【请详见:2005年5月30日《北京晚报》A27版】五年前的现象,万万不要再重演。

  
  毛立新《对警察潘余均之死的几点追问》文章,接下来所提出的观点,我认为也是很有道理、非常精辟的,故亦摘录如下:

  
  “潘余均走了,他到底怀着何种屈怨,以致如此抉择?我们不得而知。但至少,不管他对佘祥林一案负有多大责任,都罪不至死。生命只有一次,每个人的生命均应受到同等的关注和珍视。现在,面对这名警察的非正常死亡,我要问的是:是否应有人对此亡负责呢?报载,5月21日潘被湖北省纪委工作人员带至武汉市黄陂区隔离审查,24日中午他给妻子打电话称“是偷跑出来的,压力很大”“实在受不了了,我先走了”,25日凌晨即被发现自缢身亡。由于不了解知详情,笔者不敢断言潘余均是否受到过某种非正常的对待。但至少可以提出几点质疑:一是所谓“隔离审查”,是“两规”还是“两指”,如果二者都不是,那又是什么,依据何在?二是在“隔离审查”期间,潘余均又何以能够“偷跑出来”,这是否属于工作“失误”或者“事故”,应否有人负责?三是潘余均在被隔离审查期间,是否遭受了不人道、有伤人格尊严的审查方式,使其备感屈辱,萌生去意?四是潘余均作为当年佘祥林专案组排名最后的一名民警,是否在审查中被迫承担了与其身份、地位和作用并不相称的责任与压力,使他备感委屈和不公正,以致死前仍在念叨“我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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