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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只是领导协调部门 不能对具体案件作出决定

政法委只是领导协调部门 不能对具体案件作出决定


普通老年一兵


【全文】
  
  社会背景

  
  1997年10月8日下午,关于佘祥林案的协调会在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五楼会议室召开。组织者为荆门市政法委,荆门市中院、荆门市检察院以及京山县政法委、京山县法院和京山县检察院的负责人均到席参加。

  
  这次高规格的协调会本应成为佘祥林洗清冤屈的一个契机,但结果却是一个折中的处理办法。

  
  【4月5日,荆门市中院出具的《关于发现佘祥林故意杀人一案判决错误以及依法纠错的有关情况》一文指出,此次协调会决定对佘祥林故意杀人一案降格处理,由京山县检察院向京山县法院提起公诉,对佘祥林判处有期徒刑。】

  
  以上摘自《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有罪推定全记录》一文。

  
  当年赵作海一案检察机关多次因证据不足退回。到2002年八九月份,政法委组织一个专题研究会,会议之后,商丘市检察院受理了这个案子。

  
  这个会议当时如何作出决定,会议上发生了什么?昨天商丘市政法委副书记王志中在电话中表示,当时参加会议的领导或者调离单位或者退休,他并不了解当时的情况。当年的政法委书记是王师灿,已经退休,现在美国。而且他不知道他当年是否参加了这次会议。

  
  以上摘自《河南赵作海案两名办案民警被拘一人在逃》一文。

  
  主文

  
  当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毛立新,于2005年6月15日写了一篇题为《对警察潘余均之死的几点追问》的文章,现将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佘祥林冤案的造成,警察固然难辞其咎,但把帐都算到警察头上,却是违背事实、显失公正。大家知道,我国刑事诉讼分为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公检法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办错了案、抓错了人,固然关系重大。但从诉讼理论上讲,公安机关的结论只是一种具有或然性的“侦查假说”,其是否真实可信,还要经历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检验,接受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层层审查与审理。试问:如果说侦查弄错了是警察的责任,但案件起诉错了、判决错了,能说都是警察的错吗?

  
  事实上,此案在起诉和审判过程,检察院、法院都发现了诸多疑点,但又有谁做到了尽职负责、依法处理呢?湖北省高院在二审中发现存在“五大疑点”,但为什么不按照“罪疑从无”原则宣判佘祥林无罪?试想,如果当时宣判无罪,而不是发回重审,又何来后来的错误判决,何来佘祥林11年冤狱生涯?对此,湖北省高院不仅不加反省,还一度作为经验加以宣扬,岂非滑天下之大稽?还有京山县法院、荆州市中院,为了确保佘祥林受到有罪处理,竟然违法改变管辖,并在证据并不确凿、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有罪判决,其过错比之于警察谁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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