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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规律(上)

  

  笔者认为,与传统型监督理念的范畴体系相对应,现代型监督理念应当包含这样几个要素:协同监督理念、程序监督理念和相对监督理念。由于程序监督理念后面要专论,相对监督理念的含义在前面的论述中已较为明显,这里仅就协同监督理念展开论述。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是世界上最新发展出来的一种诉讼模式[3],其基本特征在于消弭存在于诉讼模式传统二元论之间的绝对界限,将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有益因素恰当地优化配置起来,形成具有综合优势、能够同时发挥当事人和司法者两个方面能动性的新型诉讼模式。一定意义上说,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所要达致的效果就是协同主义的诉讼模式。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对民事检察监督提出了新的要求,主要有:一是通过参与实现检察监督。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监督的基本方式乃是参与,参与司法统一过程是检察监督的出发点,通常所谓寓监督于参与之中,就是这个意思。二是要树立司法合作精神。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于民事纠纷的化解虽然功能有异,但都致力于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实现,都服务于宪法、法律的统一实施,目标是一致的。在此意义上说,对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检察权是司法权以及检法“二元司法”的宪政构架提出质疑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三是要恪守诚信监督的理念。诚信原则不仅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的行为准则,同时也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行为准绳。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当然也受该原则的制约和规范。诚信监督的基本要求就是履行客观义务[4],不是为监督而监督,不能片面地看待和考核监督效果,而应当紧紧立足于纠纷事实和法律规范,平衡兼顾各方面利益关系,真正致力于实现全社会公平正义这个检察监督的工作主题。与此同时,检察监督对司法审判也要竭诚配合,并尽可能地提供司法保障。


  

  综上所述,现代型的检察监督制度固然也不放弃狭义的监督范畴,如基于对权力滥用的不信赖的督察、监视以及依法纠错等等,但时代毕竟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现代型的检察监督制度更多的乃是基于参与原则和谦抑原则,对司法审判的过程从独特的视角,积极发表意见,同时更加重视社会多元价值的兼顾与平衡,而非偏执于某一价值尤其是国家利益价值的本位性。检察监督者并不以真理的绝对拥有者而自居,相反,检察监督者参与司法审判的过程,正是希望发挥其他诉讼角色所难以发挥的诉讼机能,引导司法审判对法律政策的恰当形成。总之,现代型的检察监督制度较之传统型的检察监督制度,在姿态上更加谦和,在价值观上更加多元,在利益追求上更加综合,在方法上更加灵活,在为自己所设定的监督位置上更具有超脱的社会性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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