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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规律(上)

论中国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规律(上)


汤维建


【摘要】检察监督制度在确保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与日俱增,其发展势头日益强劲,这一点尤其表现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中。正是在此过程中,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演化呈现出了某种规律性。这种规律性表现在:监督理念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监督客体由实体型向程序型拓展、监督对象由审判型向诉权型延伸、监督方式由一元型向多元型裂变、监督时点由诉后型向诉中型转变以及监督规模由个案型向类案型发展等方面。由这些方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制度效用显示出了空前的深度、广度和强度,彰显了该项制度的独特优越性。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发展规律;转型
【全文】
  

  从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正式确立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迄今,已有近三十年的历史了,这段期间,尤其从1991年修改《民事诉讼法》以来,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势头异常强劲,在实践中产生了多方面的积极效果,并日益显示出该项制度与中国国情的相适应性以及由此产生出的独特司法优势,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优越性由此得到进一步的确证。总体上看,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呈现出了从无到有、自弱而强的趋势性特征,这种趋势具体地、集中地表现在它的发展规律之中。总结和概括中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规律,有助于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理性发展,同时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司法实践能够经常性地提供指引,并对此种司法实践的实证效果提供科学的检验标准,从而更好地发挥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对于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提升和保障机能,由此推动中国式的检察制度不断趋于完善。


  

  一、监督理念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


  

  监督理念是检察监督制度的灵魂,检察监督制度的现代化率先需要对监督理念进行革故鼎新的改造。在我国,监督理念需要实现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历史性转变。


  

  监督理念是历史地形成的,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众所周知,我国的检察监督制度有其深刻的传统渊源,前苏联模式、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中国古代御史制度等等对中国检察监督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根深蒂固的影响,这集中表现为我国检察监督制度的传统性特征[1]。传统型的检察监督制度在监督的概念内涵及其蕴含于监督概念中的监督方式、监督机制乃至监督体制等等,均有别于现代型的检察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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